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交易所制定的有
关业务规则和指南(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宏
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
使用、变更调整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
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防止募集资金被约定使用主体以外的
其他主体违规占用或挪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规、安全。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和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合理、审慎确
定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产业政策。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
支出。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专项品种公司债
券有关募集资金用途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不
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
议作出决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
第六条 募集资金由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
或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 凡因违反本制度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相关责任
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
户)接收、存储、划转募集资金,并在募集资金到达专户前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以及受托管理人订立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本期债
券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监督募集资金专户的规范运作情况,监督每
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在专户中使用,且与其他债券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
不存在混同使用的情形,监督募集资金的流转路径清晰可辨,根据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必须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的偿债资金
除外。在每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若发现募集资金账户存在资
金混同存放的,应督促进行整改和纠正。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安排情况,可
按相关规定集中归集、统一管理,公司应充分披露资金归集及支取的
具体安排、对其自由支配自有资金能力及自身偿债能力的影响。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可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
债务、补充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股权投资或资产收购等一
类或多类用途,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说明书约定和承诺要求一
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可以制定详细的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具体的审批流程,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和
支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并符合公司
相关管理制度要求。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需严格按程序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具体如
下:
(一)募集资金项目的每一笔支出均需由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按照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提交资金使用申请。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后提交董事长
批准。
(三)公司总经理负责按照经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组织实
施。使用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计划书填写申请表,
经公司董事长签字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执行。超出董事长授权范
围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至少每月向证券部门提供一次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说明,说明应当包括与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
对比分析。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经公
司董事会或者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和公司偿债能力
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临时补流的使用期限、
回收机制、决策程序。募集说明书未明确约定的,不得将募集资金用
于临时补流。
公司应当提前做好临时补流资金的回收安排,于临时补流之日起
日前,回收临时补流资金并归集至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偿还或者置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原
则上应当在相应债券到期或者回售前 6 个月内,至到期或者回售后 3
个月内发行新的债券。拟偿还或者置换回售公司债券的,债券发行备
案前相应债券回售撤销期原则上应已届满。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调整
第十六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根据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计划需要,
公司可以在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后变更调整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调整
募集资金用途需同时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调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
同时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一)募集说明书没有约定变更调整程序或者约定不明确;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变更调整前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分别属
于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股权投资或资产收
购等用途中的不同类别。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说明变更调整程序、变更调
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
用情况。在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户管
理、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变更调整等情况。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应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由公
司财务部门负责监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申请手续的审核,并对
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完整记录募集资金
收支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储、管理和使
用情况,制定与募集资金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
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
应当及时要求归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履行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和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公司债券存续期内,监管银行、受
托管理人和有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约定持续跟踪和监督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司应当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与配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中未予规定的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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