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达: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6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11 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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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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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
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
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
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
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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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的工作情况)、从业经验、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
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所有《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
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并披露相关公告。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
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与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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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董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
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即累积表决票数。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
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
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投票方式:
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投
票数)。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
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所投的候选董事的投票总数不能超过其累积表决票数。
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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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
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
会另行选举。
  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
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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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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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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