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在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审慎的立场,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条件,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发行方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三、《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该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四、《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结合公司所处行
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融资规划等情况,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定价的原则、
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
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
薄的影响以及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
股东需回避表决。
五、《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
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和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不
存在违规情形。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我们一致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八、《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该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九、《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与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
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了
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
诺。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符合相关
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
股东需要回避表决。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充分重视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我们一
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完成后,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比例将超过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本次发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鉴于认购对象已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通过本次发行
持有的公司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股份的情形。
我们认为,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
发出收购要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可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
股东需回避表决。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相关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高效推进,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许汉友、王靖、杭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