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完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
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
共和国公司法》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
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及发展需求的原
则,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
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积极回报投资者,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建立投
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的意愿。
二、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当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小股东的意见,重视对
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利润。
(二)现金分红分配条件及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
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除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股东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
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以上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
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
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
期分红。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东会进行审议。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分听取外
部董事、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现金分红最低比例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
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
营业务。
(六)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及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和现
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若公司预测未来三年
盈利能力和净现金流入将有大幅提高,可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上修订
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例如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反之,也可以在利润分配政策规
定的范围内向下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或保持原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不变。
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
上表决通过。
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或公司经营环境或者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临时调整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利润分配规划
和计划的调整应限定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且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
独立董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上述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公
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或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或者公司当年净利润或净现金流入较上年下降超过 20%。
四、解释及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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