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
的书面审核意见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现就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了《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该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了《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投向符
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
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编制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根据《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
域的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
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七、因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
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与认购对象吴耀芳、吴惠芳、吴惠英签署
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对认购股份的数量、价格、方式、限售期等作
出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发行
定价方式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八、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
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公司制定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十、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永卓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卓控股”)
及其一致行动人吴耀芳、吴惠芳、吴惠英合计控制公司 36,620,000 股股份,占发行
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5.56%。按照发行股数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永卓控股
及其一致行动人吴耀芳、吴惠芳、吴惠英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比例将超过 30%,本
次发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鉴于认购对象已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其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提
请股东会同意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具体事宜,前述授权符合有关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公司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
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许汉友、杭雪芳、王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