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衡药业: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11 19: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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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京轩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并就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审
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声明
如下:
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
性负责。
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
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的使用,不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此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6年8
月 27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
《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
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登记办法、联系人、注意事项、备查
文件以及网络投票工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沈臻宇女士
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与《股
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一致。综上所
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代理人共0名,代表公司有代表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来的表明截止2026年9月4日下午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
在册的公司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均具有投票资格。
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认为,出席
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会
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股东会通知》,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
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会共审议3项议案:
   《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6
年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股票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
知》中所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
  五、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会议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无股东出席现场会
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网络投票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了投票表
决。工作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 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6年外部审计
机构的议案》为一般决议案,需由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网络
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本
次临时股东会最终通过该议案,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318,865,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4826%;反对4,25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3136%;弃权65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131,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740%;反对4,253,3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29%;弃权659,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31%。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需由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本
次临时股东会最终通过该议案,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318,913,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4976%;反对4,15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7%;弃权70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7%。
于回购并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为特别决议案,需由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本
次临时股东会最终通过该议案,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318,933,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5037%;反对4,2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7%;弃权60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199,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162%;反对4,243,6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27%;弃权601,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11%。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合法,由此做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
公告。
                         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红艳
                            经办律师:王龙海
                                   方洪全
                          二O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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