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南电路: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11 19: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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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武汉 WUHAN·长沙 CHANGSHA
 致: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659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深
 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
 所律师对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
 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深南电路                                                    嘉源·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
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场会议于2026年9月11日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侨城东路99号5楼会议室举行,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杨之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
投 票 平 台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6 年 9 月 11 日 9:15-9:25 , 9:30-11:30 ,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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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06名,代表股份534,905,865股,占公司享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8.5279%。
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人员为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详情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4,844,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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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0.008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911,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7%;反对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39%;弃权4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4,879,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946,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反对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585,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951,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3.4360%;反对7,002,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5462%;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4)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3,775,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29,4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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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0.08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842,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34%;反对700,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1%;弃权429,4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5%。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及议案2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议案3属
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议案4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本次股东会
的全部议案均获审议通过。前述议案均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深南电路                                嘉源·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办律师:赵丹阳
                           高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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