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光信息: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11 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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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
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公允性和合
理性;为保证公司各项业务能够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
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
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规加以规范;
  (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
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范围以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 关联交易,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含《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所列明的交易和日常经营
范围内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应当比照《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
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
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根据实际
情况及时对关联人名单进行修订。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范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标
准认定。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符
合本制度之外,还应当符合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
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
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
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分别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条的规定适用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
制度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披露,
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本制度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
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公
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
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审议。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审核,形成
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的内容应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执行部门应当将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提供审计委员会
成员,并应当根据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应当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法人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六条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
项的投票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应当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股东。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
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三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
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
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
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
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
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
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
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
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
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
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
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
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
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
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
易结果的情况。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
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
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
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
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
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
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执行部门职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调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内部审计部门承担配合工作。就关联交易事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以及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另设联
系人,负责关联交易事项的报批、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关联交易事
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
直接向股东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订由董事
会拟订草案,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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