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及《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指派吴跃明律师、朱晓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
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
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
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等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召
集,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等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现场
会议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含网络投票
事宜)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邵涛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
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上交所截至 2026 年
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0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96,672,5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068%,其中:
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04,904,5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0660%。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91,767,9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40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的股东,由上交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1,767,9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408%。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
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资金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96,485,979 99.9624 165,100 0.0332 21,440 0.0044
(二)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序号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洪城环境关于部
分募投项目结项 91,581,422 99.7967 165,100 0.1799 21,440 0.0234
并将节余募集资
资金及注销部分
募集资金专户的
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议案合
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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