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通科技: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11 17: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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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0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权益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日)发表如
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日)的人员具备
《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和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三、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
误解之处。
  四、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
核心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
并已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相
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七、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未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
予股票期权的期间,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
单。同意以 2026 年 9 月 11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73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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