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99 证券简称:洛轴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1
洛阳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洛阳轴
(证监许可〔2026〕1432 号)
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同意注册,洛阳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轴股份”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4,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
行价格 15.8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69,12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人 民 币 69,359,507.08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入公司指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9 月 1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
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B11583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经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洛阳
LYC 汽车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轴科技”)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洛轴科
技已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相应的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资金
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速列车转向架轴承
郑州纬五路支行 开发及应用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速列车转向架轴承
洛阳华阳支行 开发及应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新能源轴承智能化生
产建设项目
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新能源轴承智能化生
产建设项目
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新能源轴承智能化生
公司洛阳涧西支行 产建设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新能源轴承智能化生
公司洛阳涧西支行 产建设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新能源轴承智能化生
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 产建设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新能源轴承智能化生
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 产建设项目
重大技术装备配套精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洛阳联盟路支行
项目
重大技术装备配套精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洛阳建设路支行
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端精密小型转盘轴
洛阳分行 承产业化建设项目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9100000101201006889
郑州分行 81
超募资金(含暂未支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分行
等)
合计 1,919,150,075.36 -
注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99,760,492.92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
分为暂未支付或置换的发行费用等;
注 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纬五路支行隶属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为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
注 3: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阳支行隶属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
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为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
注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青岛路支行隶属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郑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为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签署主体;
注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隶属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
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为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
注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联盟路支行隶属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
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为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
注 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建设路支行隶属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
阳涧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为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签署主体。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
公司洛轴科技为“甲方”,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为“乙方”,保荐机构为“丙方”,
相关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对应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嘉煦、陶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
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
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洛阳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