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5 证券简称:曼恩斯特 公告编号:2026-041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截至目前,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已审批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计的议案》,为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
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全资子公司淮安曼恩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
司深圳安诚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
总额为人民币 200,000.00 万元。
上述额度按实际生效的最高额进行总额控制,在担保总额度范围内,公司子
公司内部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1)若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子公司发生担保,
可从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子公司进行调剂;(2)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子公
司之间可相互进行调剂。在上述担保额度内,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及总
经理对单笔担保事项进行批准,无需再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授权有效期至
下一次股东会审议通过新的担保额度为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2025 年 11 月 14 日于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
二、本次担保具体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民丰县众合鑫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众
合”或“债务人”)因经营需要,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
下简称“浦发银行深圳分行”或“债权人”)申请授信额度。公司与浦发银行深
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或“本合同”),为
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 25,500 万元人民币。本次
担保事项在前述已审议通过的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
本次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被担保方最 本次担保金额占上
担保 担保方持 本次新增 是否关
被担保方 近一期资产 市公司最近一期净
方 股比例 担保金额 联担保
负债率 资产比例
公司 民丰众合 100% 81.61% 25,500 9.80% 否
注 1:公司间接持有民丰众合 100%股权;
注 2:上表“最近一期”指 2026 年 6 月 30 日,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前,民丰众合的担保余额为 0 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后,
民丰众合担保余额为 25,500 万元。公司对资产负债率 70%以上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剩余额度为 120,719.34 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民丰县众合鑫创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7MAEG5UTE5J
成立日期:2025 年 03 月 28 日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建林
注册地址:新疆和田地区民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12-3 号办公室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储能技术
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太阳能发电技
术服务;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
股权结构:和田县埃伊特众合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民丰众合 100%股权,
公司间接持有民丰众合 100%股权。
单位:万元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41.89 2,331.15
负债总额 407.05 1,902.51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0 0
流动负债总额 407.05 1,902.51
净资产 -65.16 428.63
或有事项涉及总额 - -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0 0
利润总额 -65.16 -5.80
净利润 -65.16 -5.80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
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产生
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
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
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经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不超过
已经审批的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额度总额为 5,0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86%,担保余额为 0.00 万元。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
保的情形,不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情形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等。因合并报表范围变动,公司原已审批的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 34,000 万
元担保额度,相应调整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担保对象分
类口径变化外,担保额度、担保余额及其他担保内容暂未发生变化。本次调整后,
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额度总额及担保余额相应减少。
六、备查文件
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