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
称“
《自律监管指南》”)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进
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一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原
因在于:公司外籍激励对象参与公司实际工作,属于核心业务人员,在公司的日
常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
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本
次激励计划将其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将于股东会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
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或安排。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