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江波龙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贾华华律师、张骁乐律师出席并
见证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
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
意见书不涉及本次股东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
法律意见书
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8月26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深
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2026年9月10日14:30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鸿
荣源前海金融中心二期B座23楼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蔡华波主持。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0日9:15至9:25,9:30至11:30,
年9月1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161人,
代表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合计为252,224,420股,占股权登记日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8.7021%,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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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
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合计为164,465,400股,占股权登记日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的38.2773%。
的股 东共计1,159 人, 代表股权登记 日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总数合计为
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
格。
(二)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
席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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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52,023,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1,618,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19%;反对171,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8%;弃权2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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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贾华华
张骁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