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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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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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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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 司 已 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
大洋镇朝阳路 22 号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0 日上午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均为
截至 2026 年 9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3,162,1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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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2.978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05,0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0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715,4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098 %。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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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3,723,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本议案审议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1,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920%;反对 14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298%;弃权 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3%。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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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朱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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