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603 号
致: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0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 1 号青东商务区 B 座 4 层大会议室召开。北京市
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
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 2026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关于召
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
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召
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
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9 月 10 日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 1 号青东商务区 B 座 4 层大会议
室召开,由董事长李铠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
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96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5,780,6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2962%,其中: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5,721,555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12.9572%。
的股东共计 19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059,0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90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 10,059,0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39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全体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全体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3,955,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14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233,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535%;反对676,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7220%;弃权1,14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424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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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 杨科_____
_____刘亦鸣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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