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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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超越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本
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超越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
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镇超越循环经济产业园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9 月 10 日 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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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026 年 9 月 10 日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53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746%。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69,446,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806%;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 8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0%。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
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基于网络投
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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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 13,713,860 股不计入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55,783,440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25%;反对票数 37,700 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28,00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961%;反对票数 37,700 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039%;弃权票数 0 票,弃权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69,508,000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12%;反对票数 1,200 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38,70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41%;反对票数 1,200 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243%;弃权票数 25,800 票,弃权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671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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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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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陈月棋 鲁晓光
经办律师:
王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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