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太重: 太原重工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11 00: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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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玺浩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上海·上海市杨浦区贵阳路 389 号文通国际广场 2605 号·021-60195996
北京·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15 号依斯特大厦 607-608 室·010-59905687
 太原·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 21 号宏安国际 20 层·17703437504
              Shanghai·Beijing·Taiyuan
                           法律意见书
         上海玺浩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玺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太原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
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字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
召开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议案》,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法律意见书
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5),列明了会议时间
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登
记方法、联系人等内容。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相关公告已于同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正阳街 85 号召开。公司董事长陶家晋先生
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本次现场会议由被推举主持本次股东会的董事、总经理
王省林先生主持。
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0 日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股东授权代理人的法律文件,截至 2026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00,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3 名,代表股
份 1,755,236,7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6601%。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持股数
量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6 年 9 月 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
一致。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622 名,
                     代表股份 43,649,9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09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会推举的股东代表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见证律师的监督下进行。
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公司已对议案 1 所涉中小投资
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批准并授权山西太重工程起重机有限公司为客户
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
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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