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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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
美利云·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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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649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中
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
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
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
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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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
场会议于2026年9月10日(星期四)14:30在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
田生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股东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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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24名,代表股份231,281,178股,占公
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3.27%(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695,263,035
股)。
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方式出席。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关于审议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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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230,663,577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
反对525,101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弃权92,500股,占
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32,529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6%;反对525,101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弃权92,5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
(2)《关于公司与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84,829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0%;
反对721,101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弃权144,200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关联股东北京兴诚旺实业有限公司、
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84,829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0%;反对721,101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弃权144,2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前
述议案以普通决议形式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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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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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见证律师:赵 洁
任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