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关于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可达”或“公司”)的持续督
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对瑞可达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瑞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410
号),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行数量 10,000,000 张(1,000,000 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额为人民币 988,847,239.2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5]230Z0149
号《验资报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5〕281 号)同意,公司本次发
行的 100,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
易,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简称为“瑞可转债”,证券代码为“118060”。
二、回售条款生效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0 日召开“瑞可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及
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根据《苏
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瑞可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三、回售条款内容
(一)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
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
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在满足附加回售条件后,可以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
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日及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回售价格
“瑞可转债”第一年的票面利率为 0.20%,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
计息天数为 308 天(2025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6 年 9 月 17 日),利息为 100×0.20%
×308/365≈0.17 元/张,即回售价格为 100.17 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四、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 回售事项的提示
“瑞可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瑞可转
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 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8060”,转债简称为“瑞可转债”。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 回售申报期
(四) 回售价格
(五) 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瑞可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 2026 年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五、回售期间的交易
“瑞可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瑞
可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可转债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披露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
易日后“瑞可转债”将停止交易。
六、风险提示
可转债持有人选择回售等同于以 100.17 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卖出持
有的“瑞可转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瑞可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
售价格,可转债持有人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一定经济损失,敬请可转债持有人注
意风险。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瑞可转债”回售有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盖章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徐辚辚 孙 萍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