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致: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天驰君泰(合肥)
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汪泳艳律师、张晗律师就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www.cninfo.com.cn)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
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议由董事长刘屹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
容一致。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9 月 10 日 9:15-9:25 、 9:30-11:30 和
为 2026 年 9 月 10 日 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
表股份数 28,746,3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9330%,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181%。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
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9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02,37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78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0%。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9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总数的 36.5991%。
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其中回购账户中股份 629,850 股,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账户中股份。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
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以及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资产的议案》 ;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
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
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 _____________
张 俊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汪泳艳
_____________
张 晗
二○二六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