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淮河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6-037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 年 9 月 10 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大通街道居仁村 E 组团商业及
服务楼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全体参会董事推举董事、总经理束金根先生
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人员以及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513,145,102 99.8930 5,137,480 0.0930 764,400 0.0140
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513,216,102 99.8943 5,057,880 0.0916 773,000 0.0141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拟注册发行
公司债券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志坚、张凡
(二)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就有关事项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坚、张凡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