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立智能”或“公司”)向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丰立智能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
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26〕1492 号《关于同意浙江丰
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21,049,596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34.68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29,999,989.28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972,169.71 元
(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22,027,819.57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6〕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
额少于《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为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根据项目的实
际需求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其他募投项目拟
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变,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前募集资 调整后募集资
序号 项目 投资总额
金拟投入金额 金拟投入金额
新能源汽车精密动力齿轮智
能制造项目
合计 86,208.03 73,000.00 72,202.78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置换情况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为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金额合计 15,406.48 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 15,406.4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 以自筹资金投
序号 项目 拟置换金额
金额 入金额
新能源汽车精密动力齿轮智
能制造项目
合计 72,202.78 15,406.48 15,406.48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情况
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38.73 万
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 38.73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费用(不含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项目 拟置换金额
税) 金额(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 550.94 18.87 18.87
审计验资费 89.62 - -
律师费 75.47 18.87 18.87
信息披露费 81.18 0.99 0.99
合计 797.22 38.73 38.73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决策程序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此事项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鉴
证报告》,认为:丰立智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5〕
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深证上〔2026〕548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丰立
智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公司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
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鸿仁 业敬轩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