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5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协议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无法履行的风险,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议批准,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
一、概况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 1”)及全资子公司
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钢缆”或“甲方 2”)、全资子公司
巩义市恒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金属”或“甲方 3”)(甲方 1、
甲方 2、甲方 3 以下统称“甲方”)近日与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乙方”)签订《项目补偿、电费收取协议》,该协议的签署事项无需提交公
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名称: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5499313Y
法定代表人:张许成
关联关系说明: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作背景及协议主要内容
乙方为公司光伏电站项目的总包方。2025 年 4 月,公司与乙方指定的第三方
河南鑫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1”)、巩义市新恒能源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2”)签订协议,由前述项目公司 1 和项目公司 2
承租公司屋顶及附属区域全额投资建设光伏电站,双方按照约定价格结算电费等
费用。
上海大伞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在公司厂区内拆除光伏物资施工过程
中,误将厂区内带电电缆剪断,导致厂区部分产线停电,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
定损失。因电缆剪断、电费计量、反送电等问题,公司与前述项目公司 1 和项目
公司 2 电费款项一直未办理结算支付。甲方、乙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
利双赢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人民币叁佰万元整)。乙方支付补偿金额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条件 1:甲方应同意且上海大伞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
内将遗留光伏拆除物资搬运出甲方厂区,乙方安排专人现场监护。超过 30 日未搬
运出厂的,视为乙方放弃该批物资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条件 2:甲方收到项目公司 2 交付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 10 日内支付项
目公司 2 截止 2026 年 8 月 31 日的电费共计 3,067,570.12 元(大写:人民币叁佰
零陆万柒仟伍佰柒拾元壹角贰分整)。
甲方无任何义务,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无权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后 10 日内,支付项目公司 1 截止 2026 年 8 月 31 日的电费共计 6,224,013 元(大
写:人民币陆佰贰拾贰万肆仟零壹拾叁元整),乙方逾期支付补偿款或交付充电
桩的,甲方有权暂不支付项目公司 1 电费,延至实际交付之日的次月底前支付电
费,产生逾期责任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源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电费支付义务,因甲方违约给项目公司 1、项目公司 2 造
成的任何责任、损失,甲方按照《康店园区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机械园
区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的约定向项目公司 1、项目公司 2 承担违约责任。
订后 10 日内依约向甲方提供 15 个充电桩设备(阳光品牌、型号 7KW 交流充电桩、
非运营版本)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自行安装使用,乙方提供 1 年免费维修更换的
质保服务。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扫描件、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四、对公司的影响
该事项预计将增加本年度利润总额 300 万元,最终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结果为准。
五、其他相关说明
(一)公司最近三年没有披露正在履行的框架协议情况。
(二)本合同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股未发生变动。
(三)公司目前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
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