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 0 二六年九月
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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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隆达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
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康隆达特种防
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隆达”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参加康隆达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康隆达特种
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康隆达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康隆达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康隆达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康隆达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本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康隆达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6 年 8 月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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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
告了《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
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
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0 日(周四)14:30 在浙江省绍兴市上
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东路 7 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
张家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
票时间为:2026 年 9 月 10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0 日交易时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当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
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6 名,代表股
份共计 66,247,840 股,占康隆达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0,167,707 股的 41.3615%。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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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人,代表股份共计 63,482,612 股,
占康隆达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351%。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3 人,代表具有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共计 2,765,228 股,占康隆达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64%。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身份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
票系统认证。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
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
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
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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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
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了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
决结果。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
《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剩余全部未解锁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206,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3%;
反对 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3%;弃权 14,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23,7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98.4992%;反对 2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二:《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185,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6%;
反对 4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4%;弃权 14,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0%。
此议案获得通过。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康隆达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