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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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 130 号
致: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康冠科技”)与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公
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
及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6 年激励计划”)的特聘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上
述合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信达就康冠科技 2024 年和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对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声明如下:
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信达律师不对中国境外
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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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事实材料,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或意见。
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
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途。信达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信达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2024年和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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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公示。2024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
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黄绍彬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
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立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确定以 2024 年 5 月 7 日作为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权日,向本次激励计划的 2,1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41.4391 万份股票
期权。同时,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发
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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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规定,确定以 2024 年 5 月 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086 名激励
对象授予 2,626.016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5.92 元/份。公司已完成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股票期权的 2,086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行权价格为 25.92 元/份。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和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5.
《关于调整 2023 年和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5.74 元/份调整为 25.38 元/份。
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和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
个行权期条件未达成及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未满足 20
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获授的 7,877,170 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2024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 7,877,170 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成。
于调整 2024 年和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 2024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5.38 元/份调整为 24.78 元/份。
《关于调整 2024 年和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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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4.78 元/份调整为 24.42 元/份。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调整。
(二)2026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康冠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于2026年3月5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核查意见》。
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541人调整为2,538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由2,794.0160万份调整为2,792.4730万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进行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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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有关规
则的规定,确定以 2026 年 4 月 3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443 名激励
对象授予 2,737.41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1.90 元/份。公司已完成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
于调整 2024 年和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 2026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1.90 元/份调整为 21.30 元/份。
《关于调整 2024 年和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1.30 元/份调整为 20.94 元/份。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调整。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关
于本次调整的决议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2026 年 5 月 19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实
施 2026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未来实施权益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
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60 元(含税),不以公
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本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4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
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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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期权数量调整
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②派息
公司在发生派息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2)行权价格的调整
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②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上述计算规则:公司 2024 年和 2026 年两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调整前行权价格 P0 调整过程 调整后行权价格 P
股票期权期数
(元/份) (P0—V) (元/份)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相关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属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
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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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应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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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和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蔡亦文
李龙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