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惠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雅星路 8 号星河双子塔东塔 27 层 邮政编码:518100
电话/Tel:0755-8958 5892 传真/Fax:0755-8958 6631 www.chonglilaw.com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崇立法意第 061 号
致:惠科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惠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集
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通过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召开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9 日(星期三)15:30 在深圳市宝安区
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工业二路 1 号惠科工业园厂房 1 栋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
事长王智勇先生因公外出无法主持本次股东会,经过半数的董事推举,由董事
马静女士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
东会召开当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等内容与
《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总数的 61.3807%,其中:
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493,881,81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683%。
投票的股东共计 2,11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2,773,38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2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2,116 人,共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52,773,3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25%。
上述股东均于 2026 年 9 月 2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
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
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4,545,609,7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0%;反对 93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5%;弃权 11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1,727,8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89%;反对 931,9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3%。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惠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占荔荔
经办律师:
江丹丹
经办律师:
何小凤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