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欧普泰科
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将于 2026 年 9 月 9 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将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内容以公
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会议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月 8 日 15:00—2026 年 9 月 9 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
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由中
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53.7776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