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68 号国投大厦 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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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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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六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6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提议召开的,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的地点、审议事项,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
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
充分披露。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9 月 9 日上午 9:15~9:25,
具体时间为:2026 年 9 月 9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9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松江区卖新公路 1588 号
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
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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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 55,905,73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4.43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0,53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7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0 人,代表股
份 25,369,6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65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49 人,代表股份 10,646,41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26%。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外,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
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的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
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
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
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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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55,899,0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88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6,7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10,639,701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股份总数的 0.063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
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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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9 月 9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薛国财
经办律师:
周伟
方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