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鉴于在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完成股份登记前,公司实施了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据此对本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作出调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在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
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实,认为:
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件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形,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
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日的确定符合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确定以 2026 年 9 月
股,授予价格为 14.03 元/股。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