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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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2026年8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www.bse.cn)公开发布了《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提供网络投票)》。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
决权、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经查验,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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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6年9月8日15:00;召开地点:天津市滨
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滨大道3667号融智工业园2号楼第三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投票时间为2026年9月7日1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公告,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
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
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4,405,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6818%。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已由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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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
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45,575,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5,575,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5,575,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4,953,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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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7,558,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4,900,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4,887,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4,043,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7,709,2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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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44,063,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6,483,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
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
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议案2.00、议案3.00、议案4.00、议案5.00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上述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议案。本次股东会的具体表决结果详见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00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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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赵 靖 孟文翔
刘浩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