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尚国潮: 丽尚国潮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10 0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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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丽尚国潮         公告编号:2026-062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1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9/15   -         2026/9/16    2026/9/1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6 年 5 月 12 日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授权,经 2026 年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
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具体除权除息方案
   根据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并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
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
(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共计 7,426,623.23 元人民币(含税),不送红股,不
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
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
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按照“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
整分配总额”的原则实施分配。
  (2)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的计算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
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742,662,323×0.01)÷761,335,236≈0.01 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
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即公司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1)+0]÷(1+0)=前收盘价格-0.01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9/15    -        2026/9/16    2026/9/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和红楼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
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
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
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
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09 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
利,按照第(1)款规定执行,持股时间自解锁上市流通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
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
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
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
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的(“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
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71-88230930
特此公告。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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