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昌股份: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10 00: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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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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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
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法律意见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等事项出具
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作出。
(www.bse.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
络投票)》
    (公告编号:2026-041)。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8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董事长高士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6 年 9 月 7 日
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股东及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5 名,共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34,80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7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0 名,共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4,806,0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0%。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或列席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各
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
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存在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序号为(2);存在对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序号为(1);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34,806,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持有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持有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2,366,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34,806,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持有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持有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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