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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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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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9 日(星期三)14 点 30 分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兴
阳路 1 号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
的委托,指派潘雨晨律师、凌宇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
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江苏中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法
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26
年 8 月 2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届次、会议召
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
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与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9 日(星期三)14 点 30 分在江苏省无
锡市滨湖区兴阳路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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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 过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票 系 统 投 票 的 具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9 月 9 日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7 人,代表股份 42,181,20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8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1,081,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6.47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1,099,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083%。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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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
过。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41,975,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3,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059%;反对 15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185%;弃权 4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56%。
表决情况:同意 2,900,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3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58,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675%;反对 19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569%;弃权 4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56%。
以上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其中议案 2 关联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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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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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晨________________ 潘雨晨________________
凌宇斐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