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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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石化”或“公司”)第五期
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已于2022年1月废止,现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修订稿(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本
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
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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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
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
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
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五)公司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会前公告法律意见。
(六)召开股东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投票。
(七)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依据
(一)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确定的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参与 150 万吨/年乙烯项目、250万吨/年PTA-
其他子公司与前述项目相关的人员。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
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持有人:
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
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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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二)参与人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本次参加认购的员工总数不超过 1,500 人,其中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 1 人。各参加对象最终持有份额以其签署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
协议中约定的为准。
第五条 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所提取的奖励基金,奖励基金总
额不超过 8,000 万元。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8,0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
份额为 1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8,000 万份。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恒力石化 A 股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获得董事会批准后,信托计划应当在
(草案)》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购买公司回购的
本公司股票;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将由公司回购专用账户通过非交易过户向其
赠与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
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锁定期及解锁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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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78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信托
计划名下之日或者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名下之日(以孰早者为准)起计算。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
的股票过户至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赠予的公司回购股票的锁定期为 60 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
专用账户名下完成之日起计算。
(三)信托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有所变化,则以最新变化为准):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资产管理机构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及时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股票
买卖敏感期。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管理模式及管理机构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
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代表持有人行使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
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计划管理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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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
利益冲突。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每份员工持股计
划份额具有同等权益。
(1)依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按持有的份额行使表
决权;
(2)按持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3)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
权;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按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风险;
(2)在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3)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
(4)履行其为参加员工持股计划而做出的承诺;
(5)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会议职权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同意授
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由其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需持有人会议
审议的事项可以采取书面方式召开。召开现场会议的,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
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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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
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并制定相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三)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2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
召开持有人会议。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选负责主持,其后持有
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
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1)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方案;
(2)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离职、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行职务等不适合担任管理委
员会委员的情形;
(3)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人会议的其他事项。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会议事由和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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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以书面方式表决的,不受上述约定事项的约束。
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事由、议题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
明。
(四)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如下:
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采取
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
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
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
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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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
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
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
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存储;
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就全部或部分员工持股计划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对应的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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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的相关事宜;
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限于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名下持有的股票;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七)代表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
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
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日。
(九)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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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
(十一)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真、书面传签等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
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三)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员(代理人)姓名;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及管理机构的选任
(一)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分设两部分进行管理。一部分资产及相应权益将委托
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该部分资产全额认购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份额,
由信托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购买、取得并持有公司回购的本公司股票,不用于购买
其他公司股票。另一部分资产及相应权益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
会作为该部分资产及相应权益的管理方,并代表该部分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行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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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权利。该部分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设立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由公司向员工持股计
划专用账户赠予公司回购股票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股票。
(二)管理机构的选任
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后,将由董事会选择合适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根据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对本员工
持股计划拟委托的部分资产进行管理,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
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及权益处置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计划通过全额认购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份额而享有
信托计划持有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以及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
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三)信托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
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
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二条 持有人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在存续期之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的本员
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
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但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
公司有权取消该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
按照相应规定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
人或由指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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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持股计划权益以零对价转让予受让人或由指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以零对价承接该
员工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
(1)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者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为合格以下,公司(包括其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2)员工辞职及/或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续
签劳动合同;
(3)员工严重失职、渎职以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员工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
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违反保密承诺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
成损失;
(5)员工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
同的;
(6)员工因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7)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且未被公司(包括其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返聘;
事会决定该情形的认定及处置方案。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
变更:
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括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返聘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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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五)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
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六)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
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
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
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本员工
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本计划持
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九)其他情形: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
置方式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后,
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二)当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
税费后,在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信托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
管理委员会与资产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处置办法。若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所持资产仍
包含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在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资金后,
本员工持股计划方可终止。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和延长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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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得股票的方
式及对价、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
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和延长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且未履行延期决策程序的,除本管理办法另有
规定外,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得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
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
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如延期后需再次延长存续期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六章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第十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
委员会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
再融资事宜的方案,由持有人会议对是否参与融资进行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