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科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09 00:34:0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六年九月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
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殊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一致。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目          录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
附件: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本保荐机构”)。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王胜先生、吕迎燕女士担任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
  王胜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主持或
参与的项目包括:金道科技创业板 IPO、德科立科创板 IPO、普源精电科创板 IPO、
上能电气创业板 IPO、南方精工主板 IPO、泰尔股份主板 IPO、洋河股份主板 IPO、
诚迈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普源精电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泰尔股份可转债、普源精电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等项目;王
胜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吕迎燕女士:本项目保荐代表人,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主持或参与的项目
包括:普源精电科创板 IPO、德科立科创板 IPO、普源精电小额快速融资、普源
精电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德科立小额快速融资、金桥信息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科麦特科新三板挂牌等,并曾参与其他多个改制辅导和财务顾问
项目;吕迎燕女士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一)项目协办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原项目协办人已离职,保荐机构不再指派项目
协办人。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组的其他成员:施嘉豪、林菲。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中文名称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Jindao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      16,852.4738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金言荣
股票简称      金道科技
股票代码      301279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步锦路 689 号
邮政编码      312030
电话号码      86-575-88262235
传真号码      86-575-88262235
互联网网址     www.sxjindao.com
电子信箱      ir@zjjdtech.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 证券部
资者关系的部门  负责人:唐伟将
          研发、制造、销售:变速箱、变矩器总成及其零配件、汽车零配件及其
          它机械配件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经营范围
          禁止的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各类叉车等工业车辆变速装置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
技术企业,主要产品为液力传动变速箱、电动叉车变速箱、机械传动变速箱、湿
式驱动桥、桥箱一体、主减速器等。公司是国内少数产品线最为丰富的叉车传动
装置生产企业之一,同时具备为工业车辆提供传动系统整体技术解决方案的能力,
产品具有承载能力强、传动效率高、运行噪声低、使用寿命长、结构紧凑等技术
特点。凭借多年深耕叉车变速箱行业的经验及技术积累,公司逐步成长为叉车变
速箱细分行业的领先企业,围绕叉车变速箱产业,公司持续推进技术革新、优化
服务模式、提升产品品质,在产品定制开发、售后服务体系等诸多方面整合创新,
确立了全面竞争优势,为全球范围内的叉车主机厂等工业车辆制造商提供定制化、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半定制化的各类变速箱产品。依托先进的技术、过硬的产品质量以及优质的售后
服务,公司赢得了国内外叉车整车企业的广泛信赖,与杭叉集团、柳工、江淮重
工、凯傲集团、三菱物捷仕、斗山叉车、克拉克、台励福等国内外知名叉车整车
企业建立并保持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是我国少数打入国际知名叉车厂供应链
的公司。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取得授权发明专利 40 项,实用新型专
利 55 项,外观设计专利 4 项。
  同时,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及市场发展趋势,依托自身设计开发、生产工艺的
技术基础与积累,公司持续推出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高端新品,如为杭叉集团部
分新能源车型所配套的高压锂电叉车变速箱已批量生产,为克拉克配套的高端内
燃变速箱、湿式驱动桥也已批量生产并陆续交付。随着公司业务不断扩大,为进
一步推进公司战略实施,通过整合公司从业多年的各种资源优势和力量,加快海
外市场的拓展与布局,为公司未来业务增长奠定基础,公司后续将持续关注外部
市场,加大研发投入,不断优化完善管理体系,持续扩大核心竞争优势,巩固行
业领先地位。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股本结构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168,524,738 股,股本结构如下:
          项目                  股份数量(股)           所占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8,025,000      22.56%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30,499,738      77.44%
三、股份总数                            168,524,738     100.00%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 2026 年
序    持有人                              持有比
             持有人类别   总持有数量(股)                  限售股股数(股)
号     名称                              例(%)
     金道控     境内一般法
     股         人
     金及投     境内一般法
     资         人
     金益投     境内一般法
     资         人
     高盛公
     司有限
     责任公
     司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类型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
     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一)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
     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债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572.30 万元(含本数),具
     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
     围内确定。
       (二)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三)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四)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
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
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
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
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
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
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
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
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5)在本次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
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六)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
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七)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
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
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转股价格不得向上修正。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或派送现金
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
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
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
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八)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
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
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
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
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
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九)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 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
转债票面总金额;P 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
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五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
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根据发行时市
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
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一)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则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
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
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
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
价格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
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
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能再
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相关规
定构成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
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
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
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
方式参见第十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二)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本公司原股票同等的权
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
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三)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
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四)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
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
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
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
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方案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十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
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
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1)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
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
其他义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或者债券受托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或者解除受托管理协议;
  (4)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被托管、申请
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
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的;
  (8)公司董事会、债券受托管理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总额 10%
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
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
人;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员。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十六)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572.30 万元
(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中、大功率变速箱总成及智能物流机器人
      减速器单元建设项目
            合计                     30,572.30      30,572.30
     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无法满足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需要,在上述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及资金需求等实
际情况,适当调整前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及投入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
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重要
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先行投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部分在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十七)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八)评级事项
     中诚信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中诚信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中诚信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出具跟
踪评级报告。
     (十九)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
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由
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二十)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本次发行方
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七、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本保荐
机构通过自营业务股票账户、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等股票账户合计持有发行人
股票 1,477,130 股,持股比例为 1.14%,前述持股行为均为日常业务相关的市场
化行为,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影
响保荐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除上述情况外,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
份的情况;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国泰海通制定并完善了《投
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评审管理办法》
                              《投资银
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等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内部核查制度,
建立健全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的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规定的流程进行
项目审核。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一)内部审核程序
  国泰海通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内核
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
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
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
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
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报送和出具证券发行上市
申请文件。
  根据国泰海通《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内核委员会由内
核风控部、质量控制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资深人员以及外聘专家(主要针对股
权类项目)组成。参与内核会议审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 7 人,内核委员独立行
使表决权,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 2/3
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
  国泰海通内核程序如下:
质量控制部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和问核文件;
安排内核会议和内核委员;
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回复和补充尽调情况;
及项目组对内核审议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内核委员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二)内核委员会意见
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内核委员会经过投票
表决,认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上市。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
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依据充分合理;
存在实质性差异;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管措施;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
法》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过程
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制定〈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
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
案。
  (二)股东会审议过程
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履行
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二、保荐机构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本次发行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各类叉车等工业车辆变速装置研发、生产及销售,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中、大功率变速箱总成及智能物流机器人减速器单元建设项目、
数字化转型与研发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
求,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各类叉车等工业车辆变速装置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
技术企业,主要产品为液力传动变速箱、电动叉车变速箱、机械传动变速箱、湿
式驱动桥、桥箱一体、主减速器等。凭借多年深耕叉车变速箱行业的经验及技术
积累,公司逐步成长为叉车变速箱细分行业的领先企业,围绕叉车变速箱产业,
公司持续推进技术革新、优化服务模式、提升产品品质,在产品定制开发、售后
服务体系等诸多方面整合创新,确立了全面竞争优势,为全球范围内的叉车主机
厂等工业车辆制造商提供定制化、半定制化的各类变速箱产品。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
“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之“C345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之“C3453 齿
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
引》,公司所处行业为“CG34 通用设备制造业”之“CG345 轴承、齿轮和传动
部件制造”;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所处行业为“2 高端装
备制造产业”之“2.1 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之“2.1.5 智能关键基础零部件制造”
下属的“3453 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大功率变速箱总成及智能物流机器人减速器单
元建设项目”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畴,不会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数
字化转型与研发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涉及生产。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实施将助推公司优化产品结构和业务布局、提升产品附加
值、改善研发硬件基础、加速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把握行业发展机遇、巩固公司
竞争优势,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稳定的可持续发展。
类”之“十四、机械”中的“8.工程机械:柴油驱动大型机械的电气化改造部件、
动力换挡变速箱、湿式驱动桥、回转支承、液力变矩器,压力 25 兆帕以上液压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马达、泵、控制阀和油缸,动力机械电液控制系统等”。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不涉
  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
发〔2010〕7 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
联产业〔2011〕46 号)、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
〔2013〕41 号)、
           《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
                                     (工
                《关于做好 2020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
信部联产业〔2017〕30 号)、
知》(发改运行〔2020〕901 号)以及《2015 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
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6 年第 50 号)中的落后
产能。
  公司的募投项目紧密围绕国家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与工程机械行业智能
化转型的战略方向,与多项国家政策高度契合。根据《深入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
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8 年)
                  》中提出的“推动巩固提升新能源汽车、工程机
械、通信设备等产业优势地位”的要求,本项目聚焦以中、大功率叉车、推土机
等工程机械变速箱的研发及生产制造,符合政策导向。同时,《产业结构调整指
器等”列为鼓励类产业,为本项目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持依据。
  (二)关于募集资金投向与主业的关系
  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各类叉车等工业车辆变速装置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
技术企业,主要产品为液力传动变速箱、电动叉车变速箱、机械传动变速箱、湿
式驱动桥、桥箱一体、主减速器等。公司是国内少数产品线最为丰富的叉车传动
装置企业之一,同时具备为工业车辆提供传动系统整体技术解决方案的能力。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将投入中、大功率变速箱总成及智能
物流机器人减速器单元建设项目、数字化转型与研发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
动资金,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合理、可行。本次募投项目中的中、大功率电动变速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箱、中、大功率液力传动变速箱、工程机械传动系统、智能物流机器人减速器属
于公司主营业务范畴,不会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有效实施将助推公司优化产品结构和业务布局、提升产品附加值、改善研发硬件
基础、加速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把握行业发展机遇、巩固公司竞争优势,有利于
公司实现长期、稳定的可持续发展。
三、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规定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条件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
位职责明确,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的规定。
非前后孰低)分别为 4,587.66 万元、4,103.94 万元和 6,014.28 万元,平均可分配
利润为 4,901.96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
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
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中、大功率变速箱总成及智能物
流机器人减速器单元建设项目、数字化转型与研发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
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
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
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
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
定。
  公司一直专注于工业车辆变速装置行业,主要从事各类叉车等工业车辆变速
箱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为客户提供工业车辆传动系统的整体技术解决方案,
凭借先进的技术、过硬的产品质量以及优质的售后服务,赢得了国内外叉车整车
企业客户的信赖,与杭叉集团、柳工、江淮重工、三菱物捷仕、斗山叉车、台励
福等著名叉车整车企业建立并保持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是我国少数打入国际
知名叉车厂供应链的公司。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环境总体平稳,不存在已经或将要
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截至本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公开发行过公司债券,亦不存在其他债务有
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持续状态的事实。
  公司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
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
资金的用途”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符合《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
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
过程和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体详见本保荐书之“第三节/三、/
(一)/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的规定。
   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具体详见本保
荐书之“第三节/三、/(一)/2、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
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
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债率分别为 21.85%、20.45%、23.03%及 23.55%,公司整体财务状况较为稳健,
资产负债结构较为合理,财务风险较低,不存在重大债务风险。
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3,654.89 万元、6,454.51 万元、7,247.24 万元及-244.56 万
元,公司现金流量情况良好,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状况,不存在异常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
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
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公司现任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
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
售、研发体系,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
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
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划定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已制定财务管
理制度,对会计核算等事项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已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工作程序、审计范围和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
界定和控制。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
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
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的情形
  截至本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
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截至本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
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
定,具体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中、大功率变速箱总成及智能物流
机器人减速器单元建设项目、数字化转型与研发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
金,建设项目将依法办理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涉及持有财务性投资,不涉及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
经营的独立性。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中、大功率变速箱总成及智能物流
机器人减速器单元建设项目、数字化转型与研发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
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业展开,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设计,且
经过严谨测算确定融资规模。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
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
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明确了期限、面值、利率、评级、
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
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
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
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
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
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
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转股价格不得向上修正。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
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
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转股价格不得向上修正。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发行人已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和方式,具体如下:
  (1)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或派送现金
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
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
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
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①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
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
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②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
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
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
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发行人已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1)赎回条款
  ①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根据发行时市
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②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
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A.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回售条款
  ①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则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
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
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本小节之“(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
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
价格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
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
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能再
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②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相关规
定构成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
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
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
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
方式参见本小节之“(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议
    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聘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受托管理人,并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与其签订受托管理协议。
当公平、合理
    发行人已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已明
确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
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
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可转债持有人具有
约束力。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本次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
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业务相关风险
  公司所处叉车变速箱行业技术门槛较高、工艺流程复杂,需持续保持产品技
术先进性,才能够参与下游叉车主机厂新产品配套开发。同时,公司需紧跟下游
叉车整车厂商电动化、智能化升级及产品迭代节奏,持续开展新产品研发。而新
产品从需求论证、设计开发、样品试制到客户认证、小批量投产并最终规模化生
产,通常周期较长,且存在产品研发失败或无法及时满足客户要求的风险。若未
来公司研发投入不足、研发成果未能形成技术优势,或无法同步匹配客户产品升
级需求,将对公司的市场竞争力、行业地位以及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核心技术人才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公司历来重视人才储备与培养工
作,建立了完善的薪酬考核激励制度,为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了良好的职业发
展空间。但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张,对技术人才的需求将不断增加,且业内
对优秀技术人才的争夺日趋激烈,公司仍可能面临核心技术人才不足或流失的风
险。若公司未来不能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晋升渠
道,则可能导致公司难以进一步吸引和保留核心技术人才,从而削弱公司的技术
竞争优势。
  公司主要客户为叉车整车厂商,包括杭叉集团、柳工、江淮重工、三菱物捷
仕、斗山叉车、台励福等。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名客户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 79.11%、77.46%、72.71%和 74.48%,其中,对第一大客户杭叉集团的收
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7.52%、60.05%、56.99%和 55.39%,客户集中度较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高。由于公司下游叉车整车制造厂商的主要经营者较为集中,目前,国内叉车市
场已形成了安徽合力、杭叉集团和中力股份的三强主导格局,2025 年三家龙头
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合计超过 60%,前十名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合计亦超过 80%,
客观上导致了叉车关键零配件供应商的客户集中情况。但若叉车行业周期性波动
导致国内叉车市场整体销售规模增速下滑甚至销量下降,下游行业竞争格局发生
重大变化导致公司主要客户杭叉集团在叉车行业的竞争力下降,将可能导致公司
面临叉车整车厂商采购订单流失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同
时,下游行业集中度提升客观上导致公司的客户依赖,从而可能对公司议价能力
带来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铸件、轴承、变矩器、钢材等,主要原材料采购价
格与钢材价格高度正相关。近年来,受宏观经济波动、全球供应链调整、下游需
求变化、原料成本波动及贸易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钢材等大宗商品价格呈现宽
幅震荡态势。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在主营业务成本中的占比较高,分别为
能有效地将原材料价格上涨压力转移到下游客户,原材料价格上涨将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和募投项目的预期效益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公司叉车变速箱产品系叉车核心零部件,产品质量会直接影响到叉车整车运
行的安全性、稳定性与可靠性。若未来公司在产品设计、生产工艺、质量检验等
环节出现疏漏,进而导致产品质量问题,将可能导致客户投诉、订单流失,并对
公司市场竞争力、品牌声誉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财务相关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65,076.01 万元、62,095.42 万元、69,489.76
万元和 40,008.66 万元,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分别为 4,587.66 万元、4,103.94 万元、6,014.28 万元和 3,399.70 万元。产业政策
调整、行业供需格局变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均可能对公司经营规模与盈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利能力产生影响。若未来受行业政策重大不利变化、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下游
市场需求不足等因素影响,公司经营业绩或将产生波动,极端情况下公司可能出
现当期经营业绩同比下滑 50%以上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5.34%、16.93%、20.15%和 19.84%,
报告期内毛利率维持在合理区间。随着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若宏观经济环境及上
下游市场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可能面临毛利率下滑的风险,进而对整体盈利能力
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 77,259.95 万元、73,108.45 万
元、68,279.88 万元和 66,379.07 万元,占非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85.55%、84.30%、
元建设项目持续投建,公司的折旧金额将进一步增加。若未来公司所处市场环境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中、大功率变速箱总成及智能物流机器人减速器单元建设项
目建成后运行效益低于预期、固定资产出现损毁、灭失或提前报废的情况,导致
公司所投建的固定资产不能产生预期收益,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因为大幅增加的折
旧金额而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9,555.52 万元、11,429.47 万
元、12,802.56 万元和 20,792.24 万元,占同期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2.19%、
扩张所致,主要为杭叉集团、林德、三菱物捷仕、江淮重工、斗山叉车等知名企
业的应收销售款项,但若宏观经济形势出现波动,主要客户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
化,可能导致公司不能及时收回款项,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0,997.34 万元、17,934.83 万元、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竞争风险加剧、公司存货管理水平下降、客户违约导致合同变更或终止,引致公
司存货出现积压、毁损、减值等情况,将增加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对公司
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总股
本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和每股收益可能产生一定的
摊薄作用。此外,本次发行设置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
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
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时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
在摊薄作用,公司本次发行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三)下游行业发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叉车变速装置,经营业绩与下游叉车整车行业景气度相关性
较高。近年来,尽管当前叉车行业受益于制造业复苏、物流行业扩张及电动化转
型呈现稳健增长态势,但叉车行业需求受宏观经济景气度、下游应用领域经营状
况、海外市场环境及行业转型节奏等多重因素影响,若未来宏观经济复苏不及预
期、物流等核心应用领域需求疲软、海外市场波动或行业产品升级节奏放缓,导
致叉车整车行业需求增长不及预期,将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产品订单与销量,进
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波动。
  (四)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行业存在技术、工艺与客户认证等较高进入门槛,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持续保
持上述优势并强化品牌影响力,部分竞争对手的进入仍将对公司的行业地位造成
潜在威胁。同时,国际行业巨头凭借自身深厚的技术底蕴与市场积累,拥有较强
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为稳固其市场占有率,可能针对公司等追赶者采取
更为激进的竞争策略,因此,未来公司可能会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用于中、大功率变速箱总成及智能物流机器人减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速器单元建设项目、数字化转型与研发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
中、大功率变速箱总成及智能物流机器人减速器单元建设项目系契合产业发展趋
势、满足下游市场需求,提升中、大功率叉车变速箱、工程机械变速箱及智能物
流机器人减速器单元的高质量、规模化生产能力。项目建设完成后,将实现年新
增 3,500 台中、大功率电动变速箱、7,500 台中、大功率液力传动变速箱、100 台
工程机械传动系统及 50,000 台智能物流机器人减速器的生产能力,公司规划上
述产能按照 40%、40%、0%及 30%的比例进行出口销售。
  募投项目设有建设期和达产期,且规划了一定的出口销售比例,公司海外市
场拓展、海外客户订单获取及海外贸易环境将对公司的产能消化产生影响,在项
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实际建成后,如果国家产业政策、宏观经济环境、对外贸易
政策、市场需求及竞争格局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且发行人无法采取有效的应
对措施,可能导致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难以充分消化的市场风
险,将使公司无法按照既定计划实现预期经济效益,进而对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的
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大功率变速箱总成及智能物流机器人减速器单元建
设项目”属于公司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与公司发展战略密切相关。本项目从设
计到投产有一定的建设周期,在项目投建过程中工程设计、建设进度、管理能力、
预算控制等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进而有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
度,存在项目无法按期投入运营的风险。本项目实施及后续运营一定程度上依赖
于核心技术人员、关键生产设备及供应链体系的稳定,若出现核心技术人员流失、
关键设备交付延迟或调试不达预期、上游核心零部件供应短缺或价格大幅波动等
情形,可能对项目建设进度、生产运营及产品交付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导致募投
项目实施效果不及预期。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大功率变速箱总成及智能物流机器人减速
器单元建设项目”完全达产后,将新增 3,500 台中、大功率电动变速箱、7,500
台中、大功率液力传动变速箱、100 台工程机械传动系统及 50,000 台智能物流机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器人减速器的生产能力,本次募投项目预计税后内部收益率为 18.22%,达产后
预计毛利率为 29.81%,预计年均新增营业收入约为 22,217.92 万元,年均新增净
利润约为 4,178.66 万元。本项目效益测算基于较高的外销出口比例,若在未来项
目建成投产后,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出现下
游需求增长缓慢、行业竞争加剧、公司市场开拓成效不佳、新增产能无法有效消
化、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原材料成本上升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因素,都可能对公
司募投项目的预期效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较大,且主要为资本性支出。根据测算,本
次募投项目预计每年新增折旧摊销费用最高为 1,980.99 万元。本次募投项目在完
全达产前,新增折旧摊销占净利润最高比例为 25.17%,占营业收入最高比例为
最高比例为 2.16%,对公司利润总额将产生一定影响。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预期效益良好,项目顺利实施后能够有效地消化新增折旧摊销的影响,但是由
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项目实施后,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不能按照原定计划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新增资产折旧及摊销费用将会对公司
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与本次发行相关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样也受到全球宏观经济
政策、国内外政治形势、经济周期波动、行业发展趋势、资本市场供求关系、市
场情绪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司股票价格存在不确定性风
险,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若未来公司受宏观政策、法律法规、行业环境及市场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影响,
经营业绩未能达到预期,可能导致公司财务状况与现金流状况发生不利变化,进
而增大本息兑付压力,对公司可转债本息的按期足额兑付及投资者回售权的履约
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对于投资者而言,公司股票价格未来的波动不可预期,进而存在转股期内由
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股票价格不能达到或者超过转股价格的可能性,在这种
情形下将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此外,在转股期内,若可转债达到赎回条件
且公司行使相关权利进行赎回,亦将会导致投资者持有可转债的存续期缩短、未
来利息收入减少。
  对于公司而言,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致
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则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
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及资金压力。
  本次发行可转债存续期限较长,而影响本次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市场利率高低
与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样也受到全球宏观经济政
策、国内外政治形势、经济周期波动、行业发展趋势、资本市场供求关系、市场
情绪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故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当上述因
素发生不利变化时,可转债的价值可能会随之降低,进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
会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经济效益仍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短期内可能
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此外,本次可转
债设置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若相关条件触发且公司实施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将可能进一步增加转股新增股份数量,从而加大对原普通股股东权益的摊薄风险。
  中诚信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
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中诚信将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
等因素导致本期可转债的信用评级级别下调,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者
的利益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已设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若未来触发修正条件,公
司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市场环境、股价走势、业务发展及财务状况等多重因素考虑,
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或虽提出相关方案,但未能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进而导致该条款无法实施。若出现上述情形,可转债持有人将面临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条款未能实际执行的风险。
  同时,向下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须不低于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及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而股票价格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投资者可能面临向下修正幅度未达预期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无担保信用债券,未设定特定的资产作为担保
品,亦无担保人为本次债券发行承担担保责任。若未来受宏观政策、法律法规、
行业环境及市场变化等因素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偿债
能力有所下降,投资者可能面临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无担保而无法获得对应担保
物补偿的风险。
  若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规模无法满足募投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公司将通
过自有资金积累、银行借贷等方式继续推进项目实施,短期内可能加剧公司资金
周转压力,对日常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进度产生一定影响;若未来公司自身财务
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银行授信、融资环境出现恶化,亦将导致项目实施存
在不确定性。
五、发行人发展前景分析
  (一)良好的产业扶持政策提供发展机遇
  公司紧密围绕国家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与工程机械行业智能化转型的战
略方向,与多项国家政策高度契合。根据《深入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实施方
案(2025—2028 年》中提出的“推动巩固提升新能源汽车、工程机械、通信设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备等产业优势地位”的要求,公司未来发展规划聚焦以中、大功率叉车、推土机
等工程机械变速箱的研发及生产制造,符合政策导向。同时,《产业结构调整指
器等”列为鼓励类产业,为公司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持依据。此外,公司积极响
应《机械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中“重点发展面向智能化作业场景、无人驾
驶运营系统的高端、绿色工程机械”的任务方向,以及《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
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加快突破绿色电力装备、轨道交通、工程机械等一批
标志性重大装备”的相关要求。
  (二)下游市场快速发展给行业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基建投资加码、物流产业升级与新能源战略推进形成多重共振,驱动下游工
业车辆市场结构优化、智能物流机器人市场高速增长,形成了对公司产品的刚性
需求,公司发展规划契合下游产业发展趋势。近年来,国家对大型基础设施建设
的持续投入,带动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重工业领域大宗物料搬运需求攀升,
而此类场景恰是中、大功率叉车的核心应用场景,同时,港口、机场等物流节点
吞吐量增长及新能源产业重型部件搬运需求,进一步释放了对高效、大吨位工业
车辆的需求。此外,智能物流机器人产业的爆发式增长,为公司产品开辟了新增
量市场。物流智能化已成不可逆趋势,电商、智能制造等业态驱动 AGV/AMR、
无人叉车等装备需求激增。公司智能物流机器人减速器产品可适配智能物流机器
人装备,同时顺应传统叉车向智能移动机器人进化的趋势,把握技术赋能带来的
产业升级机遇。
六、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
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国泰海通作为本项目的
保荐机构,对国泰海通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
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
为,亦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就本项目聘请了国泰海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上机构
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存在如下有偿聘请
第三方行为:
可行性研究服务
  为充分论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究报告的
准确性和完备性,发行人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作为编
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机构。服务价格由双方依据市场价格
协商确定,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资金来源为发行人自有资金。北京荣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                            韩起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7MA01NLQ81C
     住所           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银店大街 26 号 6 幢 603
司为本项目提供申报材料制作支持服务
  为提高项目申报材料的效率和规范性,发行人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提供本次申报的材料制作支持服务。
服务价格由双方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资金来源为发行
人自有资金。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
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韩起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30673148X1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五区 29 号楼 5 层 501 室
     名称             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负责人                       韩起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7MA01NLQA84
        住所       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银店大街 26 号 6 幢 604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本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
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相关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发
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七、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受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创业
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
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国泰海通内核委员会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中关于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
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条件。因
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
上市,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附件: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书》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已离职
                   吴鸿宇
  保荐代表人:
                   王胜           吕迎燕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郁伟君
  内核负责人:
                   杨晓涛
  保荐业务负责人:
                   郁伟君
  总经理/总裁:
               朱   健(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朱   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已与浙江金道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以
下简称“《保荐协议》”),为尽职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
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王胜(身
份证号 320***********5836)、吕迎燕(身份证号 341***********4383)具体
负责保荐工作,具体授权范围包括:
的申请材料。同时,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
文件。
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其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
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有权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服务,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联系,并在必要时根据该等主管机构的要求,就本
次保荐事宜作出适当说明。
定和双方签订的《保荐协议》的约定。
   (以下无正文)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
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胜          吕迎燕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字:
                 朱    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金道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