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222 号康泰创新广场 34 层 518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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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文化”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荣信教育文化
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荣
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
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
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
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实和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
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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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
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法律意见书不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本所及本所律师
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
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
授予相关事项,公司已履行的程序如下:
通过了《关于<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
于<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关于核实<荣信教育文化产
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
见》,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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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对象信息进行了内部公示。2026 年 9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确定 2026 年 9 月 7 日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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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为公司(含子公司, 下
同)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
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总人数为 34 人,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10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80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20 万股。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4 名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80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价格为 14.15 元/股。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
激励对象均未出现前述情形。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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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
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条件已经
满足;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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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字盖章页)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
文道军
经办律师:
徐 磊
经办律师:
韩振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