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安徽强
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新材”、“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就强邦新材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
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51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68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38,72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验证,并由其出具容诚验字[2024]200Z0049 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存放及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
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根据管理制度并结合经营需要,公司自 2024 年 10 月起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
本次变更前,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基本情况
为便捷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日常操作,提高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
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拟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
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置地广场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存放于
原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余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余额为准)转存至新
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将相应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同时失效。公司将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人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本次变更情况具体如下:
序 变更前银行
募投项目 变更前开户银行 变更后开户银行
号 账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司上海市鲁班路支行 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
环保印刷版材产能扩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建项目支出 司安徽省广德支行 司合肥置地广场支行
环保印刷版材产能扩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建项目支出 司安徽省广德支行 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实施方式或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实施。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
募集资金专户的变更、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等相关事项。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
专户,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或募集资
金用途等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实施。经全体委员审议一致同意通
过。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实施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 蕾 周永鹏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