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0 证券简称:ST惠伦 公告编号:2026-062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
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东莞市第
三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等法律文书,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了赵剑华诉公
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现将相关诉讼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赵剑华
被告: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王圣来、潘毅华、李锋(时任独立董事)、程益群(时任独立董事)、
韩巧云、裴娟娟、邢越
诉讼请求:
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中形成的《关于改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决议不成立;
越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之日起,赵剑华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长”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列示的理由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程序严重违反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本次会议表决方式严重违反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三、本次会议存在诸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认定决议不成立。”
三、公司关于本案件的说明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
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
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会议属于临时董事会会议,提前 3 天发通知符合《公司章程》及《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董事会临时会议根据需要而定,
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将书面通知通过专人递交、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全体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本次会议属于“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提议时”的情形,因此,会议性质为临时董事会会议,提前 3 天发通知符
合《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由于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本次会议,且时任公司董事长赵
剑华先生在接到前述提议后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本次会议的职责,经过半数董事决定并同意推举公司董事邢越先生召集和主持公
司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 人,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通过 7
名与会董事的充分讨论后逐项进行表决并均以 6 票同意、1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获
得通过。
因此,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一切以法院判决结
果为准。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依规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
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相关公告或定期报告。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