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科技
证券代码:002729 证券简称:好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9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2026 年 5 月 19 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 2025 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
公司 2026 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或
贷款等业务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8 亿元额度的担保(或反担保),担保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担保额度有效
期为自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如单笔担保的存续期超过了
本次决议的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单笔担保终止时止。在担保额度
有效期内,担保额度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但公司在任一时点的实际对外担保余额
不超过 2.8 亿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2026 年 5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关于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二、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翔
安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83100520260000982),
约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好利来(厦门)电路保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
来电路保护”)与农行翔安支行办理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
好利科技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2026 年度担保额度范围之
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好利来(厦门)电路保护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6月23日
注册地址: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829号
法定代表人:赵斌
注册资本:2,2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
电子元器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
元器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国内
贸易代理;销售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
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司的全资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6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436,353,299.82 520,157,014.74
负债总额 166,461,519.78 239,582,763.66
净资产 269,891,780.04 280,574,251.08
项目 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 2026年1月1日-6月30日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407,504,386.57 221,546,872.53
利润总额 55,664,730.64 15,439,986.22
净利润 51,440,308.06 15,273,8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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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行
保证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好利来(厦门)电路保护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
额折合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1)债权人自 2026 年 09 月 07 日起至 2029 年 09 月 06 日止,与债务人
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主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
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
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
(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
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
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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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子公司已签订的担保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子公司好利来电路保护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发生逾期担保、
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农行翔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