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富诚: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09 0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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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
   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8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等有关规定,现将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
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如下:
  (一)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就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审批程序、定期报告的披露、临时报告的披露、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
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信息披露应当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1)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2)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等;
  (3)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①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核,并
提交有关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审阅(如需要);②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4)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
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
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发行人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发行人负责信
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为证券事务部,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杨健虹先生,对
外咨询电话是:0755-27327883。
  同时,为了加强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
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
制,公司根据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公
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司
将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如
下: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公司具备
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3)项
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必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在公司当年盈利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能够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
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
式分配利润。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
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股票分红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取发放
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
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
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
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
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
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
体审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
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
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建立健全累积投票制度、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和股东会网络投票制度等投票机制,保障投资者参与公司重
大决策的权利。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或同时采用
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签章页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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