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
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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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接受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担任保荐人期间,本保荐人在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执业精神以及按照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的基础上,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本保荐人特此作出如
下承诺:
本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因本保荐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
责,导致本保荐人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承诺》之盖章页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申请在中国境
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2 号》等相关要求,现针对股东信息披露出具承诺如下:
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
义务。
本公司确认上述承诺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
项承诺》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孙爱祥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保证
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以下统称“承诺人”),均已知悉
《承诺人廉洁自律规范须知》相关要求,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廉洁自律,不以任何
方式影响和干扰审核工作,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不私下与
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
委员等进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
形时,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二)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员、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委委员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干扰审核
工作。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
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
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其业务规则采取的终
止审核、一定期限内不接受申请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等措施。承
诺人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之
签章页)
发行人: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孙爱祥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之
签章页)
发行人全体董事:
孙爱祥 赵建平 窦兰月
范 纯 袁 超 曹 勇
姜胜林 周卫华 符春林
发行人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
姜胜林 周卫华 符春林
发行人除董事外的高级管理人员:
杨健虹 周晓燕 林翠玉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之
签章页)
第一大股东(签字): _______________
孙爱祥
实际控制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孙爱祥 赵建平
年 月 日
保荐人及相关主体保证
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聘请的华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等主体(以下统称
“承诺人”),均已知悉《承诺人廉洁自律规范须知》相关要求,保证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忠实勤勉、
廉洁自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审核工作,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不私下与
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
委员等进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
形时,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二)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员、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委委员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干扰审核
工作。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
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
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其业务规则采取的终
止审核、一定期限内不接受申请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等措施。承
诺人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保荐人及相关主体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之
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任 麓
保荐代表人:
赖昌源 任东升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