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富诚: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09 00: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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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自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公司按照《公司法》
                                 《证
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要求,已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管理层组成的治
理架构,并分别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曾设机构)的议事规则,
具体规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
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相互协调和制衡的治理机制,为公司的规范、高效运行提供
了制度保证。具体运行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运行情况
  公司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历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
签署等程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
自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日至本说明签署日,公司共召开过 15 次股东(大)会。
  (二)董事会运行情况
  公司制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比例不
低于三分之一。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自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至本说明签署日,董事会共召开 21 次会议。公司已制
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运行规范。公司董事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会议在召集方式、
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等方面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与会董事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及其他规定行使职权的情形。
  (三)监事会(曾设机构)运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曾设监事会,在监事会存续期间,公司制定了《监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职责和义务。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 2 名、职工监事 1 名,其
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取消监事会暨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关于修订、废止公司相关制度文件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取消了监事会及监事,并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相
应修改,由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监事的职权。
  自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至监事会(曾设机构)取消之日,监事会共召开 7 次会
议。公司监事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会议在召集方式、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等方面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监事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及其他规定行使职权的
情形。
  (四)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 3 名独立董事,比例不低于公司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独立董
事自聘任以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谨慎、认真、
勤勉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公司的重大关联交
易发表独立意见,为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和规范运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本说明签署日,未发生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五)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自任职以来,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董
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勤勉地履行职责。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之盖章页)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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