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九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盛新锂能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盛新锂能”)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
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于 2026 年 8 月 5 日出具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将本次发行报告期更新至
律师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避免歧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报告期”指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补充期间”指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
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
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
司章程》”);
大会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会议”)的会议文件。
【核查内容】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对本次发行
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合法、有效。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
本次发行的决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授
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经
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
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
【核查内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其发行的 A
股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
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
证明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更新版《募
集说明书(申报稿)》”);
LITHIUM INDONESIA(以下简称“印尼子公司”)更新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印尼法律意见书”),Hofisi & Partners Commercial Attorneys 律师
事务所就 Max Mind Investments (Zimbabwe) (Private) Limited(以下简称“津巴布
韦子公司”)更新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津巴布韦法律意见书”),
Casta?eda Nordmann y Bustamante 律师事务所就 SALTA EXPLORACIONES S.A.
(以下简称“阿根廷子公司”)更新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与印尼法律意见书、
津巴布韦法律意见书统称“境外法律意见书”);
【核查内容】
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
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实
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票种类均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票面值为 1.00 元/股,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
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
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
整。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进行政策调整的,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
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会议的决议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发行人本次
发行不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
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
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即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大信审字[2026]第 2-00800 号《审计报告》并基于本
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理解,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
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
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即发行
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登
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查询,发
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最近一年未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根据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及相
关证明文件,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前述主体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 检察网、中国证监会证券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盛屯集团,实
际控制人为姚雄杰,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及
相关证明文件、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
中国、中国市场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网等网站查询,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
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并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亦非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
规定。
(3)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持
不变,控股股东仍为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姚雄杰,亦不会严重影响发行人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不属于科创板上市公司,不适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
项的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
公司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特定对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
十五名,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
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80%,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发行对象盛屯集团在
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除盛屯集团外,
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管理
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要求
根据更新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
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财务性投资金额为 1,860.46 万元,占发行人归母净资产比例为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条的规定。
经核查,最近三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姚雄杰。
根据姚雄杰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盛屯集团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及姚
雄杰、盛屯集团出具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 检
察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查询,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
违法行为;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及相关
证明文件、境外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
裁判文书网、中国市场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询平台等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 18 号》第二条的规定。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于《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经核查,
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营资质/备案;
产和知识产权权属证书等主要资产相关文件,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产权证书以
及发行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业务合同;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
抽查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及凭证、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及相关证明文件;
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
【核查内容】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影响其资产独立完整及人员、财务、机
构、业务方面独立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独
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
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50 名明细文件和股本结构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告文件;
份涉及的书面协议、证券质押登记证明等文件;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经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发行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
融券信用账户前 50 名明细文件和股本结构表、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274,599,347 30.0011%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以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
上述前十大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情况如下:
深圳市盛屯汇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汇泽”)、深圳市盛屯益兴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益兴”)、厦门屯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厦门屯濋”)、福建省盛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贸易”)、
姚娟英为盛屯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其中,盛屯汇泽、盛屯益兴为深圳盛屯集团有
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屯濋的普通合伙人为盛屯集团,出资人为盛屯集团、盛
屯益兴;盛屯贸易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雄杰控制的企业;姚娟英为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姚雄杰的姐姐。
根据《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2023 年 1 月修订版)》的相关规定,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系作为名义持
有人持有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深港通取得的发行人股份。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仍为盛屯集团,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姚雄杰,未发生变更;盛屯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亦
未发生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
冻结和其它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盛屯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 99,135,983 股股
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47.5596%,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0.8311%,具体情
况如下:
序 直接持股数 累计质押股 质押股份占其 质押股份占公
股东名称
号 (股) 数(股) 所持股份比例 司总股本比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直接持股数 累计质押股 质押股份占其 质押股份占公
股东名称
号 (股) 数(股) 所持股份比例 司总股本比例
深圳市盛屯稀有材料科
“盛屯稀有材料”)
深圳市盛屯实业发展有
屯实业”)
合计 208,445,624 99,135,983 47.5596% 10.8311%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相比,盛屯集团及其
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的资金用途未发生变更。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除上述已披露的股份质押情况外,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
利限制的情形。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未发生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质押
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及其一致行
动人的股份质押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核查意见】
际控制人仍为姚雄杰,未发生变更;
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控股股东
盛屯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质押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
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验证工作: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
【核查意见】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方案不涉及向特
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八、发行人的业务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业务,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期每期前五大客户和报告期每期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信息;
关证明;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经营范围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
(1)发行人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的重要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相比,发行
人的重要子公司1情况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
“重要子公司”是指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任一控股子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之一绝对值占发行人
合并口径相应指标的比例在 5%以上(含本数),且经营业务、未来发展战略、持有资质或证照对发行人具
有重要影响的截止 2026 年 6 月 30 日仍存续的控股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相比,发行
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取得的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主要资质及认证未发生变化,
且仍处于有效期内。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已经
依法取得了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业务资质,且该等业务资质均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2026年半年度报告、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重要境外子公司均合法有效存续,其报
告期内的业务经营均不存在严重违反所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2026 年 1-6 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主营业务突出
经查阅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 2026 年 1-6 月的收入及利润均主
要来自其主营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发行人为永久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其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
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发行人开展目前业务
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
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不存在类金融业务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第 7-1 条第
一项:“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
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
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
根据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最近一年的定期
报告、重大业务合同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最近一年未从
事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
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类金融业务。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续,其报告期内的业务经营均不存在严重违反所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形;
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
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股份的股东以及报告期内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现行有效公司治理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
关规定;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盛屯集团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姚雄杰为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姚娟英、盛屯稀有材料、盛屯贸易、盛屯益兴、盛屯汇泽、厦门屯
濋、盛屯实业为盛屯集团及姚雄杰的一致行动人,其详细情况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之“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部分。
(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如
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所持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家庭
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厦门方联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
司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厦门创益盛屯新能源产业投资合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伙企业(有限合伙)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厦门逐光启航一号产业投资合伙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企业(有限合伙)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厦门逐光启航二号产业投资合伙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企业(有限合伙)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连云港赣榆亿家圆实业发展有限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公司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厦门市盛致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合伙)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厦门盛屯天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公司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四川珩盛新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伙) 杰控制的企业
厦门昶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伙)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深圳盛屯珵宇新材料合伙企业(有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限合伙) 杰控制的企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新乡市中联富氧侧吹技术开发有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限公司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SAIFUXUN ENERGY STORAGE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TECHNOLOGY 杰控制的企业
SAIFUXUN ENERGY STORAGE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LIMITED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杰控制的企业
SFQFBC SOLAR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ENERGY(PRIVATE) LIMITED 杰控制的企业
SAI FUXUN NIGERIA NEW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
ENERGY CO. LIMITED 杰控制的企业
注: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杰控制的企业还包括盛屯矿业(600711.SH)
直接和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如下: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如下: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盛屯集团、盛屯汇泽、盛屯益兴、盛屯稀有
理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组织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发行人现任董事长周祎直接持有 90%股权并控
制的企业
发行人现任董事李黔担任董事会秘书、公司秘
书的企业
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
限公司
青海盐湖比亚迪资源开发有限公
司
无锡邑文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发行人现任董事李黔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
企业
发行人现任董事李黔的配偶张珂担任总经理的
企业
发行人现任董事陈剑直接持有 100%股权并控
制且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现任副总经理邹亚鹏直接持有 60%股权
并控制且邹亚鹏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珠海市迈兰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1)发行人的子公司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控制的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致远锂业”)
四川盛瑞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盛瑞矿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遂宁盛新”)
四川盛威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盛威锂业”)
四川盛屯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盛屯锂业”)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盛屯锂业持有 100%股权
的企业
四川盛熠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盛熠锂业”)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盛熠锂业持有 100%股权
的企业
深圳盛新寰宇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 发行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深圳盛新锂能有
合伙) 限责任公司分别持有 90%、10%股权的企业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广东威华丰产林发展有
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的企业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广东威华丰产林发展有
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的企业
遂宁盛新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遂宁盛新科技”)
遂宁盛景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遂宁盛景”)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遂宁盛新锂能固态电池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盛屯锂业持有 80%股权
的企业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盛屯锂业持有 80%股权
的企业
金川奥伊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盛屯锂业持有 75%股权
“金川奥伊诺”) 的企业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惠绒矿业持有 100%股权
的企业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成都惠绒矿业有限公司
持有 100%股权的企业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成都余润工程项目管理
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的企业
四川启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盛屯锂业持有 100%股权
“启成矿业”) 的企业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启成矿业、发行人全资子
雅江县惠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惠绒矿业”)
权的企业
盛泽锂业国际有限公司(CHENGZE
LITHIUM INTERNATIONAL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盛屯锂业持有 100%股权
LIMITED)(以下简称“盛泽锂业国 的企业
际”)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盛新锂能国际有限公司(Chengxin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盛屯锂业持有 100%股权
的企业
下简称“盛新锂能国际”)
盛熠锂业国际有限公司(CHENGYI
LITHIUM INTERNATIONAL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盛熠锂业持有 100%股权
LIMITED,以下简称“盛熠锂业国 的企业
际”)
盛新锂能(津巴布韦)国际有限公司
CHENGXIN LITHIUM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盛熠锂业国际持有 100%
(ZIMBABWE) INTERNATIONAL 股权的企业
CO.,LIMITED
Max Mind Investments (Mauritius)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Max Mind Investment
(Pty) Ltd Limited 持有 100%股权的企业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Max Mind Investments
(Mauritius) (Pty) Ltd 持有 100%股权的企业
盛威致远国际有限公司(SHENG
WEI ZHI YUAN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简称“盛威致远国
际”)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盛威致远国际和盛泽锂
业国际分别持有 95%、5%股权的企业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盛泽锂业国际、盛威致远
国际分别持有 70%、30%股权的企业
胜源企业有限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盛威致远国际持有 100%
股权的企业
CORPORATION
盛新锂能(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Chengxin Lithium(Singapore)
Holding PTE.LTD.,以下简称“新加
坡盛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CHENGXIN LITHIUM 权的企业
(NIGERIA)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以下简称“尼日利亚盛
新”)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盛新锂能国际持有 80%
股权的企业
ChengYu Mining (NIGERIA)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尼日利亚盛新持有 70%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 股权的企业
盛印锂业国际有限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盛新锂能国际持有 65%
股权的企业
INTERNATIONAL LIMITED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盛熠锂业国际持有 100%
股权的企业
Harare Zhong Sheng Resources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盛熠锂业国际持有 100%
Zimbabwe(Private) Limited 股权的企业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阿根廷子公司拥有对 UT
联合体的独立运营权
(2)发行人的合营、联营企业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投资的合营、联营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四川霆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的企业
厦门昶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额的企业
企业(有限合伙) 伙)间接持有 16.6667%出资额的企业
四川天盛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
股权的企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伙) 额的企业
Limited 的企业
African Lithium (Angola)
有 100%股权的企业
Abyssinian Metals Limited
股权的企业
Atlas Lithium Corp
股权的企业
纳承有限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盛熠锂业国际持有
NA CHENG LIMITED 27.27%股权的企业
百立丰矿业简易股份公司
(BENEFONE MINING S.A.S,以下
简称“百立丰矿业”)
HANAQ ARGENTINA S.A.
股权的企业
发行人通过 HANAQ ARGENTINA S.A.间接
远国际持有 37%股权的企业
月)和报告期内曾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以及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报告期后十
二个月内(即 2026 年 7 月至 2027 年 6 月)将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
他组织或自然人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
创新航”)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团”)
曾任发行人监事,已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离任。在担
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及离任后的十二个月内,其控制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曾任发行人监事,已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离任。在担
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及离任后的十二个月内,其控制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曾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已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离任。
在担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期间及离任后的十二个月
内,其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曾任发行人监事,已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离任。在担
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及离任后的十二个月内,其控制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曾任发行人董事,已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离任。在担
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及离任后的十二个月内,其控制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曾任发行人董事,已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离任。在担
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及离任后的十二个月内,其控制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曾任发行人董事,已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离任。在担
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及离任后的十二个月内,其控制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已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离任。
在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期间及离任后的十二个月内,
其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在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期间及离任后的十二个月内,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其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已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离任。
在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期间及离任后的十二个月内,
其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曾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已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离任。
在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期间及离任后的十二个月内,
其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曾任发行人财务总监,已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离任。
在担任发行人财务总监期间及离任后的十二个月内,
其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成都安迅能科储能技术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杰曾控制
有限公司 的企业,已于 2023 年 4 月 6 日注销
成都赛孚迅能科储能技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杰曾控制
术有限公司 的企业,已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注销
河北格睿绿能技术有限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杰曾控制
公司 的企业,已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注销
厦门盛煜天铭投资合伙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杰曾控制
企业(有限合伙) 的企业,已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注销
厦门旭益投资合伙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杰曾控制
(有限合伙) 的企业,已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注销
四川盛屯企业管理有限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杰曾控制
公司 的企业,已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注销
苏州柏晟纳米材料科技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杰曾控制
有限公司 的企业,已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注销
朗晟新材料國際有限公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杰曾控制
司 的企业,已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转让
盛屯環球資源投資有限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杰曾控制
公司 的企业,已于 2024 年 2 月 9 日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深圳市冉光实业发展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雄杰的姐姐姚娟英控制并担任执
限公司 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目前已注销
四川盛新金属锂业科技 发行人曾持有 100%股权的企业,已于 2025 年 12 月 26
有限公司 日注销
四川六新勘测规划设计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盛屯锂业曾持有 100%股权的企
业,已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退出
新勘测”)
四川中新盛合国际贸易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盛熠锂业曾持有 50%股权的企业,
有限公司 已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注销
四川国盛新能贸易合伙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盛屯锂业曾持有其 99.0099%股
企业(有限合伙) 权,已于 2023 年 2 月 13 日注销
四川中矿盛新国际贸易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盛熠锂业曾持有 50%股权的企业,
有限公司 已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注销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盛屯锂业曾持有 100%股权的企
业,已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注销
四川盛誉新能矿业有限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盛熠锂业曾持有 70%股权的企业,
公司 已于 2024 年 1 月 3 日注销
ChengYi Lithium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盛熠锂业国际曾持有 100%股权的
International 企业,已于 2024 年 9 月退出
四川旭泽瑞新材料合伙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四川恒鑫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有限合伙) 曾持有 80%股权的企业,已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注销
发行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盛泽锂业国际曾分别持
有 75%、25%股权的企业,已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注销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深圳盛新锂能有限责任公司(以
深圳市博锐新材料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盛泽鑫辰锂业有限 发行人曾持有 100%股权的企业,已于 2025 年 4 月 18
公司 日注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四川盛印轩瑞锂业有限 发行人曾持有 100%股权的企业,已于 2025 年 4 月 18
公司 日注销
遂宁盛新绿能科技有限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深圳盛新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曾持
公司 有 100%股权的企业,已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注销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深圳盛新和四川盛研锂业有限公
四川盛新寰宇新能源科
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年 4 月 22 日注销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广东威华丰产林发展有限公司和梅
阳春市威华速生林有限
公司
盛睿锂业国际有限公司
CHENGRUI LITHIUM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深圳盛新曾持有 100%股权的企
INTERNATIONAL 业,已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注销
LIMITED
盛辉锂能国际有限公司
CHENGHUI LITHIUM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盛屯锂业曾持有 100%股权的企
INTERNATIONAL 业,已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注销
LIMITED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盛泽锂业国际曾持有 19.35%股权
的企业,已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退出
四川晟宸轩矿业有限公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四川恒鑫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司 曾持有 40%股权的企业,已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注销
辽宁台安威利邦木业有 发行人曾经持有 45%股权的企业,已于 2026 年 3 月 3
限公司 日退出
深圳市雄震技术有限公 发行人现任董事长周祎曾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
司 业,已于 2023 年 2 月 6 日注销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 发行人现任董事李黔曾经担任董事的企业,已于 2026
有限公司 年 4 月 17 日离任
美好出行(杭州)汽车科 发行人现任董事李黔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于 2025 年
技有限公司 8 月 4 日离任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深圳壳牌比亚迪电动汽 发行人现任董事李黔曾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企业,
车投资有限公司 已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离任
佛山市格瑞芬新能源有 发行人现任董事李黔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于 2025 年
限公司 12 月 17 日离任
深电能科技集团有限公 发行人现任董事李黔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于 2023 年
司 4 月 27 日离任
储能电站(湖北)有限公 发行人现任董事李黔曾担任董事长的企业,已于 2025
司 年 7 月 1 日离任
粤民投私募证券基金管 发行人现任董事李黔的配偶张珂曾任总经理的企业,
理(深圳)有限公司 已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离任
发行人现任董事李黔的配偶张珂曾经直接持有 100%股
深圳一安隅企业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
年 6 月 15 日注销
杭州大普数研科技有限 发行人现任董事陈剑曾经担任董事的企业,已于 2025
公司 年 3 月 14 日离任
浙江伟明盛青能源新材 发行人现任副总经理邹亚鹏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于
料有限公司 2025 年 6 月 13 日离任
北京安泰科信息科技股 发行人现任副总经理邹亚鹏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于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5 月 23 日离任
克什克腾旗风驰矿业有
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北广联企业形象 发行人前任监事会主席张江峰直接持有 50%股权并控
策划有限公司 制且张江峰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福州聚友网络信息服务
有限公司
厦门市兴景翔投资有限 发行人前任监事会主席张江峰曾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公司 理的企业,任职截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利泰醒狮(太仓)控股有
限公司
贵州太阳谷宜养置业有
限公司
海南天地人生态农业股
份有限公司
海南天地海胶农业投资 发行人前任董事李凯曾经担任董事的企业,已于 2023
有限公司 年 11 月 22 日离任
发行人前任独立董事黄礼登配偶的母亲李海燕直接持
四川森林雨文化传媒有
限公司
企业
上海朴远资产管理有限 发行人前任独立董事马涛直接持有 50%股权并控制且
责任公司 马涛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上海拙宁商务咨询有限 发行人前任独立董事马涛通过其控制的上海朴远资产
公司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控制且马涛担任董事的企业
上海衡益特陶新材料有
限公司
河南唯爱康医疗集团有
限公司
深圳市爱久一实业有限 发行人前任独立董事周毅直接持有 98%股权并控制且
公司 周毅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深圳市链久一服饰经营 发行人前任独立董事周毅直接持有 100%股权并控制的
部(个人独资) 企业
深圳天火文澜商务有限 发行人前任独立董事周毅直接持有 95%股权并控制且
公司 周毅担任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深圳市爱达尔实业有限
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限公司
北京市易企上投资咨询 发行人前任财务总监王琪的配偶王敏担任常务副总经
有限公司 理兼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前海远求商务咨询(深 发行人前任财务总监王琪的配偶王敏担任执行事务合
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伙人的企业
盛威锂业的总经理周建系四川柯艾科技有限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四川鑫柯瑞峰科技有限责任公
退出),周建持有四川鑫柯瑞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42%
股权且为其执行董事、实际控制人
除上述关联方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以及上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
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或组织,
也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新增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及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合同、资金
往来凭证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在 2026 年 1-6 月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6 年 1-6 月
PT.HUAYUE NICKEL
硫酸 3,902.73
COBALT
注:PT.HUAYUE NICKEL COBALT 为华友控股集团控制的企业。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6 年 1-6 月
深圳比亚迪汽车实业有限公
锂盐销售 62,760.23
司
四川朗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锂盐加工/锂盐销售 78,866.11
司
中创新航 锂盐销售 143,891.54
浙江巴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锂盐销售 815.44
成都巴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锂盐销售 30,515.97
广西时代汇能锂电材料科技
锂盐销售 20,012.04
有限公司
华友控股集团 锂盐销售 10,286.67
浙江友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锂盐销售 12,295.70
司
广西巴莫科技有限公司 锂盐销售 4,664.81
浙江时代锂电材料有限公司 锂盐销售 16,581.16
广西时代新能锂电材料科技
锂盐销售 4,511.05
有限公司
内蒙古圣钒科技新能源有限
锂盐销售 23,149.44
责任公司
注:深圳比亚迪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为比亚迪控制的企业;浙江巴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
巴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时代汇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友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广西巴莫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时代锂电材料有限公司、广西时代新能锂电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内蒙古圣钒科技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为华友控股集团控制的企业。
(3)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
承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2026 年 1-6 月确认的租赁收入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承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2026 年 1-6 月确认的租赁收入
盛屯集团 房屋建筑物 247.71
盛屯能源科技发展(成都)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物 110.09
注:盛屯能源科技发展(成都)有限公司为盛屯矿业的企业。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 年 1-6 月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659.85
(1)关联担保
单位:万元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截至期末是否已履行完毕
姚雄杰 56,905.47 2024.02.01 2028.12.31 否
(2)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
单位:万元
年度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金额
盛屯锂业收购厦门创益盛屯新
厦门创益盛屯新能
源产业投资合伙企 125,970.00
月 伙)持有的惠绒矿业 13.93%股
业(有限合伙)
权
(1)应收项目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关联方往来款应收款项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时间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 深圳比亚迪汽车实业有限公司 9,758.74
应收账款 四川朗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9,589.44
应收账款 中创新航 324.48
应收账款 广西巴莫科技有限公司 1,083.24
应收账款 广西时代汇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5,030.04
月 30 日 应收账款 广西时代新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903.49
应收账款 浙江时代锂电材料有限公司 5,690.42
应收账款 内蒙古圣钒科技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1,723.01
其他应收款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0.00
其他非流动资
四川盛屯科技有限公司 5,000.00
产
注: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为比亚迪控制的企业。
(2)应付项目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关联方往来款应付款项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期末余额
预收账款 盛屯集团 60.00
预收账款 盛屯能源科技发展(成都)有限公司 60.00
年6月 合同负债 四川朗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448.15
其他流动负债 四川朗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88.26
合同负债 成都巴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2,977.3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时间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期末余额
其他流动负债 成都巴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687.05
合同负债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231.57
其他流动负债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30.10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新增关联交易公允性的决议
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就发行人 2026 年 1-6 月发生的须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
易定价符合公允性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司治理制度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五)同业竞争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杰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控
制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其他企业或以其他方式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经营
性活动。
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杰已向发行人出具《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承诺的内容合法、有
效,已对其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如果上述承诺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
可以有效避免其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会形成新的关联交易。若未来公
司因正常经营需要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或者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公司将
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报批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预计不会对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于发行人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
交易定价符合公允性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不会形成新的关联交易。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录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进行商标查询,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查询
了商标档案,就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所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况进
行了核实;
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站进行专利检索,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利局调取专利档案,就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所拥有的境内专利权的状态进
行了核实;
基础上登录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检索,就发行人及其
重要境内子公司所拥有的境内著作权的状态进行了核实;
和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查询进行核实;
相关出租方出具的说明等相关文件;
关证明;
【核查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相比,致远锂业拥有
的不动产权证编号为川(2025)绵竹市不动产权第 0057417 号的土地使用权上新
增 1 项他项权利,具体如下: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金额(万元) 抵押登记时间 抵押期限
致远锂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业 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二)房屋所有权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相比,致远锂业拥有
的不动产权证编号为川(2025)绵竹市不动产权第 0057417 号的房屋所有权上新
增 1 项他项权利,具体见本节之“(一)土地使用权”部分内容。
(三)注册商标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相比,发行人及其重
要境内子公司新增 2 项注册商标,具体如下:
序号 商标图案 注册号 权利人 注册类别 有效期 取得方式
根据公司所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注册商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
潜在纠纷;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权利行使无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
到限制的情况。
(四)专利权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相比,发行人及其重
要境内子公司新增 6 项专利权,具体如下:
序 取得
专利名称 类别 权利人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方式
一种锂盐提纯用二蒸 实用 原始
洗涤水回收处理系统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一种锂辉石提锂生产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用系统
一种防穿滤浸取液预 实用 原始
处理系统 新型 取得
一种矿渣运输用皮带 实用 原始
配重装置 新型 取得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取得
专利名称 类别 权利人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方式
提锂系统 新型 取得
根据公司所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专利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
在纠纷;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权利行使无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
限制的情况。
(五)软件著作权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相比,发行人及其重
要境内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未发生变化。
(六)域名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相比,发行人及其重
要境内子公司拥有的域名未发生变化。
(七)矿权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相比,惠绒矿业拥有
的证书编号为 C1000002024105218000723 的采矿许可证上新增 2 项他项权利,
具体如下:
抵押登记
序号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期限
时间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其他抵
押权人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
行,其他抵押权人包括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 2026.04.29-
限公司双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36.04.29
成都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抵押登记
序号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期限
时间
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八)租赁房屋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相比,发行人及其重
要境内子公司承租的租赁面积超过 200 平方米的房屋未发生变化。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权、注册商标、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域名、矿权等;
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依法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相关财产权属清
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在较大影响的重大合同;
所涉及的合同、财务凭证等资料;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和相关证明文件;
【核查内容】
(一)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相比,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新增如下重大采购合同:
序 主要采购内
采购方 销售方 合同金额(万元) 签订时间
号 容
盛威致远国 Pilgangoora Operations
际 Pty Ltd
西昌硕宝矿业有限公
司
Mitsui & Co., Ltd.(三
井物产)
盛威致远国 Pilgangoora Operations
际 Pty Ltd
金川县戍城科技开发
有限公司
盛威致远国
际
盛威致远国 SIKALE Transporting 锂辉石精矿
际
DMCC 服务
盛屯锂业、 托克投资(中国)有限
遂宁盛景 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相比,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新增如下重大销售合同:
序 主要销售内
销售方 采购方 合同金额(万元) 签订时间
号 容
盛威致远
国际
盛威致远
国际
盛威致远
国际
福建晟时能源材料有限 电池级碳酸
公司 锂
上海申之禾化工集团有 电池级碳酸
限公司 锂
杭州萧山永盛对外贸易 电池级碳酸
有限公司 锂
电池级氢氧
湖南长远锂科新能源有
限公司
粒)
盛威致远
国际
盛威致远 南通瑞翔新材料科技有
国际 限公司
南通瑞翔新材料科技有 电池级碳酸
限公司 锂
浙江友山新材料科技有 工业级碳酸
限公司 锂
深圳比亚迪汽车实业有 电池级碳酸
限公司 锂
盛威致远
国际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主要销售内
销售方 采购方 合同金额(万元) 签订时间
号 容
盛威致远
国际
盛威致远
国际
电池级碳酸
锂
电池级碳酸
锂
电池级碳酸
天津巴莫科技有限责任
公司
氢氧化锂
盛威致远
国际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相比,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新增如下重大借款或授信合同:
贷款金额 贷款到期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万元) 日
平银(成都)
《综合授信 综字第 平安银行股份有
额度合同》 A050202605 限公司成都分行
成交银 2026 交通银行股份有
《综合授信
合同》
深银综授额
《综合授信 广发银行股份有
合同》 限公司深圳分行
号
《流动资金 BC20260330 南洋商业银行
借款合同》 00000011 (中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贷款金额 贷款到期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万元) 日
深圳分行
南洋商业银行
《授信额度 BC20260330
协议》 00000010
深圳分行
《国内信用 XYZ4400203 中国邮政储蓄银
议》 1 深圳南山支行
《开立国内 成交银 2026 交通银行股份有
同》 第 010001 号 分行)
公流贷字第 中国民生银行股
《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
建六支 2026
《国内信用 中国建设银行股
国内信用证
开证第 001
同》 第六支行
号
CND1212026 发行人、 恒生银行(中国)
《非承诺性 3,800.00
授信函》 万美元
中国工商银行成
都春熙支行、交
通银行四川省分
《并购银团 2026 年(春 银行双流分行、 335,600.0
贷款合同》 熙)字 01183 兴业银行成都分 0
号 行、平安银行成
都分行、浦发银
行深圳分行、渤
海银行深圳分行
《流动资金 BC20260113 遂宁银行射洪支
借款合同》 00000001 行
建川出口买 中国建设银行股
《共同条款 印尼子公 份有限公司四川 125,458.0
协议》 司 省分行、中国建 0
设银行(印度尼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贷款金额 贷款到期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万元) 日
西亚)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
《流动资金 2026 年(营
借款合同》 业)字 00019
分行
号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出
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等途径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不存在为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2.16 亿元,主要款项性质
为股权转让款、押金、保证金、往来款等。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1.92 亿元,主要款项性质为应
付股利、外部单位、个人往来款、保证金、押金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
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潜在风险;
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提供担保的情况;
因正常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事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
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文件;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股本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股本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未发生变化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项下的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置换、出售或收购行为。
(三)发行人有关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计划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
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具体计划。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下的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置换、出售或收购行为;
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具体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章程的修改情况,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章程的修改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程的决议,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调整内部
治理结构的要求,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在 2026 年 1-6 月的历次修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
要的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现行章程的合法合规性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章程已按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制定及修订,不存在与上述有关规定存在重大不一
致的情形。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定程序,合法、有效;
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制定及修订,不存在与上述有关规定存在重大不一致的
情形。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
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现行有效公司治理制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件,并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
构,相关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已按现
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制定及修订,不
存在与上述有关规定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形。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及其规范运作
经核查发行人 2026 年 1-6 月历次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通知、会议议
案、会议决议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6 年 1-6 月股东会、董事会的
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 1-6 月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股东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已按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有关规定制定及修订,不存在与上述有关规定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形;
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
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件,并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等文件;
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对发
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已于《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况。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所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和任职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独立董事情况
本所律师已于《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独立董事的情况。经核查,
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已对独立董事
的职权范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职资格及任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董事会成员总数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税务,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证明文件;
据文件;
件、银行入账单等;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2026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
主要税种及适用的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流转税额 1%、5%、7%
教育费附加 应交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交流转税额 2%
资源税 营业收入 3%、4.5%、6.5%、7%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16.5%、17%、22%、25%、30%、35%
本所律师认为,2026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
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 2026 年 1-6 月的税收优惠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公司销售自产速生林木产品
免征增值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司从事林木培育和种植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
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的有关规
定,致远锂业、遂宁盛新、遂宁盛新科技从事的基础锂产品加工业务属于西部地
区鼓励类产业,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企业所得税减按
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企业所得税减按 15%征收。
(三)发行人 2026 年 1-6 月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
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2026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和重要
境外子公司不存在税务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四)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财政补贴依据文件和银行入账单等资料,发行人及其
重要境内子公司 2026 年 1-6 月收到的金额 20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 补贴项目 金额(万元)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享受上述财政补贴的依据文件、财政补贴
款银行入账单等,本所律师认为,2026 年 1-6 月,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真实、有效;
面的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
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备案或认证;
明文件;
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是否存在相关处罚记录;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容相比,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
执、环境管理体系证书未发生变化,且仍处于有效期内。
明文件、境外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 1-6 月,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容相比,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取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未发生变化,
且仍处于有效期内。
明文件、境外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 1-6 月,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规定的要求,
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要求,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
安全、能源管理等方面的审批、备案文件;
【核查意见】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本
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通过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
作的情况,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淘汰类行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主要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行业或协会的相
关标准、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保持不变,亦不会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木绒锂矿采选尾工程项目”已办理完毕立
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手续且批复仍在有效期以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本项目使用相关土地已经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批同意且批复仍在有效期以内,本项目农用地、未利用地
转为建设用地事宜已经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向四川省人民政府
请示批准,待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将依法做好批后实
施工作;惠绒矿业已就本项目取得《采矿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
资源法》的规定,政府部门应保障惠绒矿业使用相关土地。
发行人已在更新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历次前募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所履行的程序,保荐人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等申报文件中对发行人是否
符合前募资金变更的相关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核查程序】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就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经对比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
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裁案件的资料;
证明文件;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
行人信息查询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等网站检索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说明、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百度、
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等网站进行检索,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与《律师工作报
告》披露内容相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的尚未了结的、诉争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第 3 项诉讼案件
的案件进展由“本案尚未开庭”变更为“已开庭,尚未判决”,除前述情形外,
《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
经核查,2026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增行政处罚事件。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姚雄杰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
所律师登陆信用中国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
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等网站进行查询,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以合理预见的可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
行政处罚事项。
(四)发行人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
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
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中国证监会等网站进行查询,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其均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可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或可以合理预见的可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事项,报告期内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众
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可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实质性法律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事项;
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可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更新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涉及的法律风险事项,本所律师
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理人员、保荐人和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更新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声明和承诺。
【核查内容】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更新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系由发行人与保荐
人共同编制,本所参与了更新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部分章节的讨论,本
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更新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确认更新版《募集说明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书(申报稿)》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
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更新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法
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更新版《募
集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发行人董事及发行人、保荐人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书
面承诺和确认,更新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更新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法
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更新版《募
集说明书(申报稿)》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认购对象的核查
【核查程序】
就认购对象相关事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
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所填写的调查问卷以及就相关事项出具的确认函、承诺函;
股权结构;
【核查内容】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期间内,已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前确定的认购对象不存在变化。
盛屯集团就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来源已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盛屯集团已出具《承诺函》,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规定禁
止持股;(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
规持股;(3)不当利益输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经查阅盛屯集团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登记备案资料、财务报表/审
计报告、所填写的调查问卷以及就相关事项出具的《确认函》,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盛屯集团的股权架构为两层以上,但不属于无实际经营业务的
公司。盛屯集团已出具《确认函》确认不存在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
经查阅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所填写的调查问卷、就相关事项出具的《确认函》
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盛屯集团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发
行人股份的情形。
此外,盛屯集团已出具《承诺函》,承诺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
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
长于前述锁定期的,认购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调
整上述锁定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经查阅更新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申报
稿)》之“第三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协议内容摘要”披露上述信息,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相关规定。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来源的承诺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不属于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盛屯集团已出具《确认函》确认不存在违规持股、
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
具《承诺函》,承诺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相关规定。
二十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
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次发
行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以下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刘 佳
经办律师:
肖月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