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禾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09 0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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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
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负责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各部门、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分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
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进行交易或配合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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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本制
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
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网站等媒
体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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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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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内幕信
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当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
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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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
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分公司
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子公
司及参股公司,在知悉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
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根据事项进程将档案
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此外,需要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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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财
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相关部
门或个人、以及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税
务、统计等行政机关及银行等相关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的,应书面发函告知其应履
行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包含姓名、身份证
号码、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
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
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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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照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
相应处分,以及要求适当的赔偿。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
处分的,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公
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及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第 7页/共 9页
附件1: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姓名/名称                  国籍     □中国       □其他,请注明:
证件类型(勾选)     □身份证    □其它,请注明:
  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
 知情人类型       □自然人    □法人       □政府单位
 工作单位/部门
             □本公司及其关联方   □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    □交易标的公司
 所属单位类别      □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     □其他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        □独立董事
  职务/岗位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总经理       □副总经理
             □签字会计师  □签字律师    □签字资产评估师   □其他: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
与上市公司关系      □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其他人员:
             □证券监管、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本人     □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受控法人     □独立财务顾问    □交易对方
  关系类型
             □会计师事务所 □间接控股股东   □交易标的      □控股股东
             □律师事务所  □上市公司     □资产评估事务所   □其他
             □配偶:               证件号码:
             □父亲:               证件号码:
             □母亲:               证件号码:
             □配偶的父亲:            证件号码:
亲属关系人姓名
             □配偶的母亲:            证件号码:
 及其证件号
             □子女:               证件号码:
             □子女:               证件号码:
             □子女的配偶:            证件号码:
             □子女的配偶:            证件号码:
  知情日期                         知悉地点
  知悉内容
  知悉方式       □会谈 □电话 □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 □传真 □其他
  知悉依据
             □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                 □其他:
  知悉阶段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联系电话
  登记时间                         登记人签名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一事一报,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
名单应分别备案。
注 2:知情人身份分类包括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或其董监高或直系亲属等。
注 3:子女:仅报备年满 16 周岁的子女。
注 4:知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书面报告、电子邮件、传真等。
注 5:知悉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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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及重大事项简述:
重大事项               筹划决策        参与机构   商议或决
       时间     地点                             签字
所处阶段                方式          及人员    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第 9页/共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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