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华: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09 0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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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亦
称财务总监,下同)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依法合规、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在统筹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与员工合
法权益的前提下,公司依据年度经营计划、战略目标及财务状况,结合行业薪酬
水平、地区发展状况等综合评估确定工资总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统一纳
入公司工资总额管控。
  公司将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
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
事的薪酬或津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
  公司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
绩效考核领取薪酬,不另外就董事职务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的百分
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等因素确定,按
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
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挂钩,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发放金额,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期间支付;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
激励、奖金或奖励等,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拟定。
            第四章 绩效考核及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组织。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来
确定和支付,公司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
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
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
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及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作为公司薪资调
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
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抵触
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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