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
充分发挥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合理保证年
报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章 年报工作职责和程序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
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
察。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
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审计前、审计期间及审计后应加强与会计
师事务所的书面沟通。
(一)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注册会计师协商年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
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二)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书面沟通初审意见,并
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以书面的形式记录督
促的方式、次数和反馈结果;
(四)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五)年审结束后,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
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书面沟通的方式对
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
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六)在审计期间,如确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约
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公司改
聘理由的充分性上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
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
相关工作报告。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
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
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五)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
(六)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七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
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权和解释
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