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5 证券简称:博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8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4 日披露
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因公司聘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
担任公司前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国
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海通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
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公司与国泰海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珠海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4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 5,26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
总额为人民币 526,000,000.00 元,期限 6 年。
截 至 2021 年 11 月 23 日 止 ,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的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人民币 516,250,000.00 元。另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人民币 1,997,104.78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4,252,895.22 元。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
报告》(天健验〔2021〕3-67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变更,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募集资
金专户监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
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6年9月6日,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初始存放金额 募集资金余额 备 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分行
合 计 51,625.00 2,510.71
注:1、初始存放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分别为 7,000 万元、2,200 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丙方为国泰海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
得质押。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动废止。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凡因本协议发生的及与
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