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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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283号
致: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下称“本所律师”)
参加了贵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
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
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
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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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于2026年9月8日下午15:00召开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已提前15日以
上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9月8日下午15:00。
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2号楼
本次股东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
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8
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8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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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表决权股份196,985,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98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总计151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0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0%。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
东共155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1,185,6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表有表决权股份8,176,1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4%。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代理出席的股东均为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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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结果: 同意199,859,0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406% ;反对1,317,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49,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3.7747%;反对1,317,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152%;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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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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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刘 品
高灵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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