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
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决议公告;
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含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如有),下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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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在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
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
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22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拟定于 2026 年 9
月 8 日(星期二)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彦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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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的持股证明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以现
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
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 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4 名,代表公司股份
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26.6626%(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
计算,下同);其中,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 名,代表
公司股份 12,109,9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6627%。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80 名,代表公司股份
名,代表公司股份 1,655,40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6374%。
综上,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和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 共 184 名 ,代表 公 司股份 70,903,984 股,占 股权登 记日公司 股份 总数 的
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3000%。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现场或以线上会议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
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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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
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 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588,3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49%;
反对 30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28%;弃权 8,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49,7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73%;反对 30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95%;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2%。
表决结果:以特别决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324,6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29%;
反对 575,7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20%;弃权 3,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185,9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911%;反对 575,7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27%;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
表决结果:以普通决议通过。
根据前述,上述议案中第一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过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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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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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代贵利
经办律师:
覃文婕